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律师叶斌:互相推搡致轻伤,为何法院判无罪?

2026-03-22

插队冲突,法律怎么认定“伤害”?

在最近看到的一份判决书里,有一条让我印象很深。两个人在银行大厅排队办业务,一方插队,另一方顺势拉拽,结果插队者倒地受伤。司法鉴定结论是轻伤二级,但法院最终判决被拉拽的一方无罪。很多人一听就会疑惑——造成轻伤还无罪,这怎么理解?

其实,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危害行为”的认定。刑法评价的前提,是行为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了实害或危险。如果一个动作对法益(比如他人的身体安全)没有实际危险,就不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在这份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只是出于本能避让和防守动作,下意识拉拽并没有主观上的攻击意图,也没有客观上的危险性。真正导致伤害的,是受伤者自己强行插队造成的失衡和风险放任。换句话说,刑法不评价所有“导致别人受伤”的动作,只有那些确实对他人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才需要被谴责。

这也是刑法中“行为与结果关系”的一个原则性区分。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时常问:只要有人受伤就算故意伤害吗?其实远远不是。除了结果,还要看行为的性质、意图、因果力大小等因素。

防卫与意外的界线,往往就在一个动作之间

前年我在杭州也办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件。两位邻居因为停车问题发生推搡,一方倒地轻伤。当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家属非常紧张。通过调取监控,我们发现倒地前一秒,被告人的动作是防止自己被推倒时的反支撑,而不是主动打或拽。这个细节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

法律上,这类情形往往处于“防卫与意外”之间的灰区。只要动作为防卫性、非攻击性,且不是主动挑起冲突,就很难认定为故意伤害。特别是当事人身处被逼或被挤的状态下,防卫性动作带来的意外后果,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宁夏那起案例中,法院还提到“自险风险”这个概念——也就是受伤者本身在行为中放任危险发生。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动作对结果的原因力很小,自然不能归责为“故意伤害”。

这一点对很多当事人来说很重要。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往往需要重新审视行为过程,而不是只看伤情结果。视频证据、动作节奏、言语先后,都可能决定案件走向。

冲突现场,哪一步最容易让人“踩错法律线”

说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会想到——那如果我遭遇插队或别人推搡,该怎么做才不会出事?根据我多年的经验,最常见的失误有两个:

遇到推搡、纠纷,可以做的最稳妥的事是:保护自己、避免身体接触、立即请求工作人员或保安处理。如果不得已出现肢体接触,事后要尽快固定现场视频,第一时间说明自己是防卫性动作,而非攻击性行为。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家属第一次来找我,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一般会先聊聊,帮他们把整件事的因果关系理清,再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辩护申请。

结语:轻伤不等于有罪,法律看的是“为什么会伤”

从这类案件可以看出,刑法的尺度其实非常细致。它不惩罚所有造成伤害的行为,而是惩罚那些有主观故意、客观危害的行为。轻伤只是医学评价结果,不是法律判断标准。只有真正理解行为与法益之间的关系,才能在冲突中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如果现在正面临类似的问题,不妨先把当时的过程、证据整理出来。我会帮你分析,到底是防卫、意外,还是确实存在攻击性。如果界线分清,案件的结果往往会完全不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