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律师叶斌:受贿罪中“承诺”与“原职务”的认定边界

2026-03-22

有些当事人曾问过我一个听起来有点“钻空子”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已经调离了原来的岗位,不再是某个单位的领导,那他还能利用“职权”办事吗?他收了钱,但没真的去“打招呼”,这还能算受贿吗?

这个问题背后,其实藏着一个很多人都有的误解。我办过不少涉及职务犯罪的案子,最近看到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正好能说清楚这件事。

“承诺”本身就是一种行动

这个案例里,有位当事人(我们暂且称他张某)曾经是某地的反贪官员,后来调到了别的单位。他做了一件事:利用自己以前当反贪官时掌握的一些线索,找到几位商人,承诺可以帮他们“疏通关系”,让他们免受调查。商人们为此付出了巨额的钱财。

案件审理时,一个核心争议点在于:张某收了钱,但他后来承认,自己其实并没有真的去找办案人员“打招呼”。他既没去运作,事情也没办成。那么,他的行为到底算是诈骗(虚构事实骗钱),还是受贿呢?

法院的认定非常明确:这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法律上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了三个阶段——承诺、实施和实现。哪怕只停留在“承诺”这一步,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对方的请托事项,做出了这样的承诺并收了钱,就满足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换句话说,当张某对商人说出“我可以帮你摆平”这句话,并因此收下那笔钱时,受贿行为在法律上就已经完成了。他事后去不去跑关系,事情成不成,都改变不了这个性质。这和日常生活中的“拿钱办事”逻辑不一样,在刑法里,“承诺办事”本身,就是那个最危险的“事”。

调离了岗位,影响力还在

另一个关键点,是关于“职权”的理解。张某辩称,自己收钱时已经不是反贪官员了,怎么还能“利用职务便利”呢?

这涉及对法律更精细的理解。刑法不仅惩罚利用现有职权,也惩罚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张某虽然调走了,但他曾经的职务(反贪局局长)在当地司法系统内形成的影响力是客观存在的。那些商人之所以相信他、愿意给他巨款,正是看中了他过去的身份和可能残留的人脉关系。

他利用的,就是这种基于原职务形成的、能够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能性。他把这种“可能性”作为交易的筹码,向商人索取财物,这就完全符合“斡旋受贿”的特征。法律在这里堵上了一个漏洞:官员的影响力不会因为一纸调令就瞬间归零,利用这种“余温”谋利,一样是犯罪。

回看这个案子,它清晰地划出了两条红线:第一,在受贿犯罪中,“开口承诺”的风险等同于“动手办事”;第二,职务的影响力具有惯性,不会因调离而立刻消失。这对很多心存侥幸的人来说,是一个明确的警示。有时候,当事人觉得只是“随口一说”或者“利用一下老关系”,但在法律的天平上,这已经具备了完整的犯罪构成。

刑事案件的专业性,往往就体现在这些细微之处的判断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可能就在一句话、一个身份认知的差别里。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复杂情况,感到困惑,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专业角度做个分析,看看问题的关键究竟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