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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缓刑期再犯故意伤害,还能争取缓刑吗?

2026-03-21

一份案卷材料里,我看到了一个挺典型的细节。当事人张先生,之前有过犯罪记录,目前还在缓刑考验期内。这次因为一次冲突,他把人打成了轻伤二级。他告诉我,是对方先动的手,他反击时,不小心打到了来劝架的人。现在人已经取保候审,也拿到了谅解书,但他最担心的问题是:这次,还能不能判缓刑?

这个问题,很多处在类似境地的当事人都会反复琢磨。尤其是那些之前有过“案底”,现在又面临新指控的朋友,心里会更没底。今天,我就结合这个情况,聊聊我的看法。

缓刑期再犯,是绕不开的“硬门槛”

首先要明确一点,张先生的情况,和我们通常讨论的“初犯、偶犯”争取缓刑,有本质区别。他正处在缓刑考验期内。这意味着,他之前的行为已经被法律给予了宽大处理的机会,而这次的新行为,直接触发了对上一次判决的重新审视。

从法律程序上讲,一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办案机关首先要做的,往往是撤销之前的缓刑判决。因为缓刑的核心是“以观后效”,在考验期内再犯,通常被视为没有悔改表现,之前的“观后效”结论就被推翻了。所以,对于张先生而言,讨论新罪能否缓刑之前,必须面对旧账新账一起算的现实。新罪的刑罚,需要和旧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执行,这个基础刑期可能就不低。

这就好比,你因为表现好获得了一个“观察期”,但在观察期内又犯了错,那么之前的“好表现”记录可能就要被重新评估,甚至取消。这是法律上非常明确的一道坎。

“误伤劝架者”让案件性质变得复杂

抛开前科不谈,单看这次故意伤害案本身,也有它的特殊性。张先生描述的场景是:对方先动手攻击他,他反击时,不慎打伤了前来劝架的人。

这里就引出了一个关键点:他伤害的对象,并非最初攻击他的人。这直接影响到案件性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很难被认定为针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因为防卫的对象发生了错位。你的反击行为,落在了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方身上。

所以,辩护的重点很难放在“防卫性质”的论证上。更常见的思路,是围绕案件起因(对方先动手)、伤害后果(轻伤二级)、事后表现(取保候审、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以及事件的偶然性(临时矛盾,误伤劝架者)来展开,强调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拿到被害人的谅解书,在这一环里至关重要,它是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最直接的体现。

还有没有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合并执行”后的刑期

那么,回到最初的问题:还有机会吗?答案是,有难度,但并非完全没有空间,关键要看“合并执行”后的最终刑期。

根据刑法规定,适用缓刑有几个核心条件: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而累犯,是明确不能适用缓刑的。张先生的情况不属于累犯(累犯指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这是一个有利点。

真正的博弈在于,新旧两罪合并计算后,法院判处的刑期是否还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缓刑门槛之内。如果经过辩护,新罪的量刑能被压得很低,加上旧罪剩余的刑期,总和仍然不超过三年,那么理论上就还存在适用缓刑的“刑期条件”。接下来,律师需要全力向法庭证明,当事人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等其他条件。

这需要非常精细的量刑辩护。律师要做的,是把“误伤劝架者”的偶然性、事出有因、已获谅解、认罪悔罪等所有从轻情节,进行充分举证和论证,尽最大可能降低新罪的宣告刑,为“合并执行后仍可能符合缓刑条件”争取一线可能。

刑事案件里,程序节点环环相扣,每个阶段都有影响最终结果的关键动作。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错过了那些可以努力争取的时机。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对下一步该怎么走感到迷茫,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紧要的事情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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