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二审行政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记录了一个细节:上诉人称,他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故意把“以上”写成了“已上”,以此表示不认可笔录内容。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方某城市。一位张先生在单位食堂与女同事小李嬉闹时,触摸了对方臀部。事后,小李的男友因此殴打了张先生。公安机关介入后,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猥亵,但鉴于其父母积极道歉并最终取得了小李的书面谅解,决定对他不予行政处罚。然而,张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只是朋友间的玩笑,不构成违法,并为此一路提起了行政诉讼,直到二审败诉。
从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看,这个案件几乎浓缩了此类边界模糊案件中,当事人最常见、也最值得警惕的几个认知误区。
很多当事人和张先生一样,第一个困惑是:朋友之间打打闹闹,怎么突然就违法了?
这涉及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在法律视野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意义上的“猥亵”,核心不在于双方是否认识、平时关系如何,而在于行为本身是否违背他人意志,侵害了他人的身体自主权和人格尊严。像触摸臀部这样的敏感部位,已经明显超出了社会公众观念中正常人际交往、甚至是朋友间嬉闹的合理界限。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说得很清楚:“触摸异性臀部的行为已超过了日常交流接触的行为界限。”所以,用“我们是朋友”、“平时也这样”来辩解,在法律上很难成立。公安机关和法院首先要审查的是行为本身,而不是双方的关系背景。
了解这个定性原则,你就会明白,为什么律师在接手类似案件时,第一步往往不是纠结于“是不是玩笑”,而是客观评估行为在证据上被固定下来的样子,以及它可能被法律如何解读。
这引出了第二个关键问题,也是张先生案子里最让人惋惜的一点:证据。张先生在上诉中提出,笔录不是他的真实意思。但为什么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采纳他这个说法?
原因在于,他在第一时间所做的询问笔录,并经本人核对签字,这份证据的效力非常强。在司法实践中,除非你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比如刑讯逼供),或者笔录内容与客观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否则,一份当事人亲笔签名的笔录,就是对其当时陈述的最有力固定。张先生那个“把‘以上’写成‘已上’”的小聪明,在法庭看来,恰恰说明他阅读了笔录内容并实施了签署行为,反而强化了笔录的正式性。法官说得直白:如果不认可,完全可以拒绝签字。
这给所有当事人和家属提了个醒:在侦查初期,面对笔录一定要慎之又慎。务必看清楚每一句话再签字,有任何异议应当场提出并要求修改。事后再去推翻,难度极大。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总是建议家属,在当事人第一次被询问前,如果能获得律师指导,价值非凡。
既然行为被认定,笔录也成了铁证,为什么张先生最后没有被处罚?这就触及了此类案件中最具操作性的一个环节:取得被害人谅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于情节特别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甚至不予处罚。在这个案子里,正是张先生父母的积极道歉和沟通,最终换来了小李的书面谅解书,这成了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关键法律依据。换言之,谅解书在此类案件中,往往是从“有罪”走向“无事”的桥梁。
我接触过不少家属,起初情绪激动,专注于争论“是不是冤枉”,却忽略了这步最实际、也最有效的工作。结果错过了沟通的最佳时机,等到对方态度固化,再想取得谅解就难上加难。张先生的案子,虽然他一心想要一个“清白”判决,但从实际结果看,父母帮他争取到的谅解,已经实现了“不起诉、不处罚”的最佳辩护效果之一。他的执着诉讼,反而让这个本已终结的“污点”被一次次公开审视。
回顾整个案件,从行为发生到二审落幕,时间跨度不短。对当事人和家庭来说,这其中的焦虑、争执和奔波,都是一笔不小的消耗。刑事案件,或者哪怕是治安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和策略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或是在次要问题上消耗了所有精力。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情况,感到困惑和压力,我的建议是:先别急着在“对错”里纠缠。首要的是理清现状,证据到了哪一步,程序进行到哪个节点。不妨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关键的一步应该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