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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职务侵占罪,一个核心辩护方向

2026-03-18

我们团队在复盘案件时,经常发现一种情况:有些被指控职务侵占的股东,从一开始就觉得自己很“冤”。他们会说,公司账目一团乱麻,说好的分红迟迟不给,自己拿走的那笔钱,本来就是该得的利润。

上周就有位当事人,我们暂且称他为王总,坐在我对面,眉头紧锁:“叶律师,这怎么能算侵占呢?这分明是公司欠我的。”

这种困惑非常普遍。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这类案件的核心交锋点,往往不在于“拿没拿钱”这个动作,而在于内心深处那个看不见的意图:他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首先要看:纠纷是真的,还是借口?

一个真实的案例里,李总和他合伙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多年,因为财务制度不规范,双方对历年利润的核算各执一词,矛盾越积越深。后来李总直接从公司账户划走了一笔钱,并明确告知合伙人:这是抵扣我应得的部分。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关键在于,他们之间关于利润分配的争执,是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有合理依据的经济纠纷。

如果这种纠纷是真实的,比如有模糊的股东协议、混乱的报销凭证,或者长期未决的分歧作为背景,那么当事人拿走钱款的动机,就更可能是为了解决纠纷、实现自己认定的债权,而不是纯粹想把公司的钱变成自己的。这种情况下,事情的性质就更偏向民事经济纠纷,需要用算账、谈判甚至民事诉讼来解决,而不是直接扣上刑事犯罪的帽子。

但如果所谓的“纠纷”根本子虚乌有,或者理由极其牵强,那这个借口就站不住脚了。所以,辩护的第一步,往往就是深入梳理公司从设立到经营的全过程,把那些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旧账”翻出来,证明纠纷的存在并非空穴来风。

二、其次观察:钱拿走之后,是怎么处理的?

刚才说纠纷要真实,但光有这个还不够。当事人拿走钱之后的行为,是判断其真实意图的“试金石”。

我接触过不少案子。如果当事人心里想的是“以货抵债”、“用这笔钱平账”,他的行为通常会比较“坦然”。钱可能会放在一个相对独立的账户里,或者虽然用了,但用途清晰可查,整体上处于一种“待处理”或“暂扣”的状态。他可能不会刻意隐藏这笔资金的流向。

相反,如果钱一到手,立刻被转移、隐匿,或者挥霍一空,去向不明,这种“毁尸灭迹”式的处理,就很难用“解决纠纷”来解释了。这更像是急于将财物彻底据为己有,切断与公司的联系。这就回到了我们开头说的,行为本身强烈暗示着“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以,在审查这类案件时,我们律师会格外关注资金被占有后的流转轨迹。是一动不动放着,还是迅速消失了?这个细节,常常能说明很多问题。

三、最后结合:态度与价值是否对等

除了看怎么处理钱,还要看当事人怎么处理“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为了抵债,当事人拿走钱后,往往会以某种方式让公司或其他股东知情,或者在对方质问时直接承认:“钱是我拿的,抵掉某某账目。” 这是一种公开的、主张权利的姿态。

但如果拿了钱之后默不作声,公司问起来矢口否认,甚至东躲西藏、更换联系方式,这种回避和隐瞒的态度,就与他自称的“正当抵债”目的背道而驰了。没人会这样去主张自己合法的债权。

另外,一个很实际的尺度是“价值是否大致相当”。比如,你认为公司欠你十几万,结果你一把划走了上百万。这个巨大的差额,就需要一个特别合理的解释。如果超额部分没有及时返还,也说不出正当理由,那么对于这多出来的部分,就很难摆脱非法占有的嫌疑了。真正的债务抵消,通常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办了这么多职务侵占的案子,我常提醒团队,不要只盯着《刑法》条文。要像侦探一样,去查公司的章程、股东会记录、混乱的流水账,去听股东间争吵的录音。目的就是为了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当事人的行为,到底是一场粗暴的“自力救济”,还是一场精心伪装的盗窃?

说真的,把股东间的经济纠纷成功阻却在刑事程序之外,不仅仅是辩护的成功,很多时候,也是避免了公司内耗的升级,给各方一个回归谈判桌的机会。作为律师,厘清这其中的界限,既是职责,也关乎对商业活动复杂性的理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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