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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为当事人争取自首,有时需要一点坚持和策略

2026-03-18

最近和同行交流,听说了这么一个让我印象很深的案子。当事人在公安阶段有过反复,但到了检察院阶段,做了两次内容扎实的笔录。可问题在于,这两份可能对认定自首极为关键的笔录,一开始并没有随案卷移送到法院。这就像你手里明明有张好牌,却暂时没法打出去。办案律师没有放弃,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终拿到了材料,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从轻处罚情节。这个过程,值得我们好好聊聊。

自首的认定,有时会横跨多个诉讼阶段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进看守所,脑子是懵的。出于恐惧或是误解,在公安侦查阶段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甚至翻供,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但刑事诉讼程序是分阶段的,公安侦查结束后,案件会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阶段,其实是当事人一个非常重要的“窗口期”。

律师在这个阶段会见当事人时,会详细核实案情,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之前的供述存在问题,律师会向他分析利弊,告诉他现在如实、稳定地陈述,依然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因为自首的核心在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只要最终能体现当事人自愿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说清主要事实,就有争取的空间。刚才说的那个案子,当事人就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在检察院阶段做了两次如实供述的笔录,这为后续工作打下了基础。

但问题来了,如果这份关键的“坦白笔录”,检察院出于各种考虑没有主动移送给法院,法官在开庭时根本看不到,那它还能发挥作用吗?答案显然是作用有限。这就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有利的笔录没移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关键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负责指控犯罪,律师负责辩护。检察院移送哪些证据,有其自身的考量。但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是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意见。当发现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而控方未予移送时,我们不能坐等。

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就像那个案例中,律师团队发现那两次重要笔录未被移送后,他们选择了直接向审理本案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份证据。这是一个非常专业且正确的操作路径。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在接到合理申请后,通常会进行审查并与检察院沟通。

经过法院的交涉,检察院将那两份笔录移送了过来。律师通过阅卷,仔细对比了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言词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向法庭论证了当事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这个过程听起来可能只是几个程序的转换,但在实践中,需要律师对程序有精准的把握,并且要有“盯住不放”的劲头。

刑事辩护中的“坚持”,是对专业和责任的践行

我执业十八年,深刻感觉到,刑事案件辩护的成效,往往就体现在这些细节的较真上。一份笔录的调取,一个情节的认定,背后可能就是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刑期差异。家属在外面焦急等待,当事人身陷囹圄,律师能做的,就是把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每一项权利,通过专业的操作落到实处。

这种“坚持”,不是无理取闹,而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据理力争。它体现在发现证据线索时的敏锐,体现在程序受阻时寻找其他合法路径的智慧,更体现在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次次沟通、递交申请的韧性。每个案子情况都不同,未必都能如此顺利,但如果不尝试、不争取,那就一点机会都没有了。

说实话,每次看到当事人因为我们的努力,获得了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或是罪轻判决,那种职业的成就感是实实在在的。刑事辩护这条路,需要法律知识的积累,更需要一份为当事人负责到底的执着心。面对困境,多一分坚持,往往就多一分希望。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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