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外,我常常遇到这样的场景:当事人家属拿着判决书,或者仅仅是一份有罪供述的笔录,焦急地问我:“叶律师,他自己都认了,是不是就完全没有希望了?”这种绝望感,我理解。但我想说,在刑事案件的复杂世界里,尤其是在贿赂类犯罪中,当事人自己承认收了钱,并不意味着案件就盖棺定论。至少,有两种可能性,让“翻案”或“重审”依然存在空间。
我们不妨假设一个场景。当事人王总在讯问笔录中承认,去年在某个饭局上收了李总一笔现金。单看这份笔录,似乎事实清楚。但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口供,在证据体系中被称为“言词证据”,它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链。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如果只有王总自己的供述,而所谓的行贿人李总根本不承认有过这回事,或者双方对行贿的时间、地点、金额、包装等关键细节的描述完全对不上,那么这个证据链条就是断裂的。比如,王总说收的是装在牛皮纸袋里的现金,而李总说给的是银行卡;王总说是在西湖边的茶馆,李总却说是在滨江的酒店。这些细节上的矛盾,会让这笔所谓的“贿赂”事实,在法律上变得难以认定。
所以,即便当事人做了有罪供述,如果这份供述是孤立的、得不到其他证据支持的,甚至是虚假的,那么它在法庭上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办案机关需要查证的,是事实本身,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一句“我认了”。但这只是从证据本身的角度看问题,有时候,问题可能出在证据的来源上。
刚才我们说到证据不实的情况,但现实中,更复杂也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这份有罪供述本身,是怎么来的?这就回到了我们开头说的第二种可能性——非法取证。
很多朋友会问,都什么年代了,还会有刑讯逼供吗?说实话,直接的、暴力的肉刑现在确实少了,但变相的、软性的非法审讯手段,在有些案件中依然可能存在,而且更难被发现和证明。法律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那么,哪些手段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呢?除了比较容易识别的殴打、体罚,实践中更多见的可能是变相的疲劳审讯。比如,让当事人连续十几个小时坐在硬板凳上,不准休息、不准随意活动;或者在深夜当事人好不容易睡着时,故意制造噪音,使其长期处于极度疲劳和睡眠剥夺的状态。还有一种,是以威胁家人相逼:“你不承认,我们就去查你老婆的公司,查你孩子的税务问题。”这种针对家庭成员安全的威胁,带来的精神压力是巨大的,同样可能迫使当事人做出违背事实的供述。
我讲这些,并不是说每个案子都存在这些问题。而是想告诉大家,在法律实践中,判断一份有罪供述是否有效,不仅要看它说了什么,更要看它是如何产生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固然有难度,需要律师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调查取证工作,但这确实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存在的冤错案件的一道关键闸门。它体现的,是程序正义的底线。
说这么多,其实是想给那些陷入绝境的当事人和家属一点不一样的视角。如果你的案子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可能,都不要轻易放弃。第一,仔细核对所有证据,看口供是否真的能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第二,回忆并记录下每一次讯问的详细过程,包括时间、环境、讯问人员的言语和态度,这些细节在律师眼里可能都是发现程序问题的线索。
法律的道路从来都不平坦,但正因如此,每一步的据理力争才显得尤为重要。保持冷静,委托专业的律师,从证据和程序两个维度去审视案件,希望或许就在那些被忽略的细节之中。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