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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辩律师:从最高检典型案例看伪劣商品犯罪的辩护要点

2026-03-18

昨天,最高检发布了一批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数据触目惊心:光是去年,全国就有上万人因为这类案件被起诉。从电线、减肥食品到假药、伪劣种子,这些东西就潜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很多当事人家属找到我时,第一句话常常是:“叶律师,我们家那位就是做点小生意,怎么就涉嫌犯罪了?” 今天,我想结合这些新发布的案例,跟大家聊聊,面对这类越来越复杂的案件,辩护的“战场”在哪里。

一、打击模式的转变:从“单点”到“链条”

过去,一个制售伪劣商品的案子,可能只抓生产者或者只抓销售者。但现在,这种“单点打击”模式已经彻底改变了。我仔细看了这六个案例,几乎每一个都强调“全链条打击”。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办案机关的目光不再局限于你或者你的家人直接参与的环节。比如安徽的假药案,检察官从最下游的诊所开始,一路倒查,通过资金流、快递单,把生产、包装、销售、物流整个链条上的人全部挖了出来,最终二十多人被起诉。在重庆的拼装车案里,从收购报废零件、非法拼装、伪造合格证到违规上牌,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被连根拔起,三十多人获刑。

这对辩护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以前,我们可能只需要厘清当事人自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现在,我们必须将当事人的行为放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审视:他处于哪个环节?作用有多大?上下游的同案人员情况如何?检察官“深挖彻查”的决心非常坚定,如果辩护思路还停留在“就事论事”,很可能会陷入被动。我们需要主动去理解整个案件的“地图”,才能找到当事人在这幅地图上的准确位置和可能的辩点。

二、技术博弈的升级:“魔高一尺”后的辩护空间

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手段也在不断“技术升级”。这恰恰是当前这类案件最显著的特点,也是我们辩护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富矿”。

比如江苏的减肥食品案。当事人使用了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常规检测根本查不出来。办案机关是怎么突破的?他们依靠了最高检的志愿者团队和专家论证,通过分析分子式、比对核心药效基团,最终认定它与早已被禁用的酚酞具有同等危害。这个认定过程,本身就充满了专业上的争议空间。再比如上海的电子烟案,添加的物质“替来他明”在当时甚至未被列入国家管制目录,那么它的“危害性”该如何在法律上被精准界定?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这场技术博弈中,司法机关动用了大量专业力量。而这,往往就是辩护的关键切入点。一份检测报告、一个专家意见的得出过程是否科学、严谨?新型物质的危害性认定,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或权威依据?这些技术细节上的“模糊地带”,往往就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辩论的核心。我经手过一个案子,涉案产品的某项关键指标是否“不合格”,两份鉴定意见结论相反,我们抓住这一点进行质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极大的主动权。

三、法律认知的困境:新型行为与既有罪名的“适配”难题

随着新业态、新物质、新销售模式的出现,一个老问题变得愈发尖锐:用现有的刑法罪名去套用全新的行为模式,真的完全“严丝合缝”吗?这不是在为犯罪行为开脱,而是在探讨法律适用的精确性。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电子烟案。在烟弹里添加“替来他明”,到底该定什么罪?它有毒有害,但当时不属于管制毒品;它危害健康,但能否直接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检察机关最终选择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选择背后,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如果定走私、贩卖毒品罪,法律依据可能不足;如果定别的罪名,又可能罚不当罪。他们把握住了行为的实质危害,选择了最适宜的罪名。

这对我们辩护律师的启示是,不能机械地看罪名。我们需要和检察官一样,深入分析行为的本质。当事人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究竟主要体现在哪个方面?是侵犯了知识产权,是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还是直接危害了公共安全健康?不同的侧重点,对应着不同的罪名和量刑区间。在有些案件中,指控的罪名可能偏重,通过辩护将其引导至一个更为精确、量刑更相称的罪名,本身就是一种成功的有效辩护。

最高检的案例是风向标,它展示了国家严厉打击的决心,也揭示了当前此类犯罪的复杂形态。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尊重并理解这种打击,但我们的职责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厘清边界、辨析轻重。面对全链条打击,我们要看得更广;面对技术升级,我们要钻得更深;面对法律适用难题,我们要想得更透。这或许就是在新形势下,刑事辩护必须完成的功课。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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