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辩护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金额的认定要点

2026-03-18

在办公室里,我常常会接到一些企业主或财务负责人的咨询,他们的问题往往很具体,比如:“叶律师,我们公司既有买进来的发票,也有开出去的发票,如果都算上,金额就太大了,这到底该怎么算?”这个问题,恰恰点中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里一个非常关键,也容易让人困惑的环节——犯罪金额的认定。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姚龙兵法官的一个答复,把这个问题的核心讲得很清楚。今天,我就结合自己这些年办案的经验,和大家聊聊这里面的门道。

同一笔业务,金额不累加

先说第一种情况,也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比如,某贸易公司为了完成一笔销售合同,需要向客户开具发票。但公司本身没有足够的进项发票来抵扣,于是,公司负责人一方面让上游的供货方为自己虚开了进项发票,另一方面又为下游的客户虚开了销项发票。这一进一出,看起来是两笔虚开行为。

那么,犯罪金额是把这两笔的税额加起来算吗?根据最高法的答复精神,不是的。这种情况,法律上会认为行为人是基于同一笔购销业务实施的虚开,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破坏了这一环节的增值税征管秩序。因此,在计算犯罪金额时,不会将进项和销项的虚开税额简单累加,而是取其中数额较大的那一笔来计算。这其实体现了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个行为造成的危害,不能掰成两半来算两次。

我记得前年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负责人,他的情况就和这个很像。当时,侦查机关最初是将进项和销项的税额累计计算的,数额一下子就上去了,量刑建议也相应很重。我们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就围绕“这是基于同一业务链条”这一点进行了论证,并提交了相关的合同、物流单据等证据。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以其中较大的销项税额来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局面。所以,如果你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一定要和律师仔细梳理业务链条,这可能是辩护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不同业务,金额可能累计

但事情往往没那么简单。更多的时候,案情是错综复杂的。比如,一家公司,它让别家公司为自己虚开的进项发票,品名是“钢材”,而它自己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对应的却是“服装”生意。这一看,进和销在货物名称上就对不上,很可能不是基于同一笔真实的购销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的答复指出,如果无法区分是否属于同一购销业务,那么结合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等证据,司法机关就有可能将接受虚开和对外虚开的税额进行累计计算。这是因为,这种行为模式更接近于两个独立的、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其危害性更大。我接触过不少企业,其虚开发票的行为往往是长期、多笔、混杂的,进项和销项在时间、货物、客户上完全分离,这就很容易被认定为累计计算。

说到这里,可能有些朋友会感到压力。但别急,这恰恰说明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梳理和专业判断的重要性。是不是“同一购销业务”,不能光看当事人自己怎么说,更要看客观证据能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是否能对应?合同与实际的履行情况是否吻合?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金额认定的走向。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协助当事人厘清这些混乱的账目和业务关系,向办案机关清晰地呈现事实的原貌。

关键在于证据与专业梳理

说了这么多,其实归结起来就两点:一看业务是否同一,二看证据是否扎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尤其是犯罪金额这块,非常依赖对庞杂财务证据的审查和对税收征管原理的理解。

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当面临这样的指控时,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持冷静,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相关的业务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沟通记录等材料。然后,尽快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开庭辩护,更在于在早期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专业的阅卷、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帮助厘清事实,准确界定行为的性质和范围,从而在源头上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为后续的定罪量刑打下坚实的基础。

税收问题专业且复杂,涉及的法律后果也非常严重。但无论如何,事实和证据是基石。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把复杂的事实梳理清楚,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为自己争取到最公正的处理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