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我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杭州一家旅游公司的老板。那段时间,旅游业受冲击很大,不少公司都在想办法自救。这位老板也学了一些同行的做法,向一些老顾客推出了会员计划:预存一笔会员费,之后的旅游消费就能享受不小的折扣。很多老顾客出于信任,都参与了。后来公司资金链还是出了问题,无法兑现承诺,参与的顾客人数一多,涉及的总金额就相当可观了。于是,报案、立案,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内常说的“非吸”)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
说实话,接到这类案子,压力不小。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办案机关往往非常重视。但作为律师,我们不能被表象吓住,必须回到法律本身,一砖一瓦地去拆解指控的逻辑。这个案子,我们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存疑不起诉,实现了无罪化处理。怎么做到的?关键就在于紧扣“非吸”罪的四个核心特征,进行精准的辩护。
这是当时我们辩护的第一个突破口。检察院最初认为,当事人向顾客收取预付款,承诺提供旅游折扣,就是一种“还本付息”的变相利诱。但我们仔细梳理了所有证据,发现当事人从未承诺过“保本保息”或固定的投资回报。他提供的,是基于未来消费的“优惠权益”,这与承诺还本付息的金融属性有本质区别。顾客花钱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获得更便宜的旅游服务,而不是为了赚取利息。这一点,是区分正常经营预收款与非法集资的关键。如果缺乏“利诱性”这个核心特征,整个“非吸”的指控基础就动摇了。
紧接着,我们分析了资金的来源。虽然参与的人数不少,但他们几乎都是公司的老顾客,是一个基于既往消费关系形成的、相对特定的群体。当事人并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和募集资金。他的推广行为,更像是一种针对已有客户的定向营销,而非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集资。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面向“不特定对象”,是判断“社会性”的重要标尺。这个案子里,对象的相对特定性,进一步削弱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当然,办案机关可能会追问:即便没有公开宣传和利诱,你公司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牌照吗?没有,那就是“非法”。这个逻辑听起来很直接。但我们辩护时指出,“非法性”的判断,不能脱离行为本质。如果其行为根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吸收存款”,那么讨论是否具备金融资质就成了无源之水。我们核心论证的是,当事人的会员预收费模式,是其旅游主营业务的一部分,是附属于实体经营的商业行为,其资金用途也明确指向未来的旅游服务兑付,而非用于资本运作或放贷。这与以资本货币为经营对象的“吸收存款”行为,在性质上截然不同。
回顾这个案子,从刑拘后成功取保,到最终不起诉,每一步都是基于对“非吸”罪四个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细致剖析和有力反驳。这类案件往往带有一定的政策性考量,立案容易,但想要实现有效辩护,就必须回归法律技术的层面,用证据和法理说话。
对于企业经营者和参与者,我的建议是,任何涉及向多人募集资金的行为,都要有高度的法律风险意识。可以对照这四个特征自我审视:是否面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宣传?是否承诺了保本付息的高额回报?资金用途是否脱离了实体经营?如果答案模糊,那么风险可能就在眼前。一旦涉诉,尽早由专业律师介入,从案件定性这个根本问题上寻找突破口,往往是争取最佳结果的关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