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执业这些年,我接触过不少企业主,他们原本只是想解决资金周转的难题,通过贸易形式融点资,结果一夜之间,自己和公司高管就陷入了刑事调查的漩涡。办公室里,他们常常一脸困惑地问我:“叶律师,我们签的都是正规合同,货权凭证也齐全,怎么就成了诈骗呢?”这种从正常经营到涉嫌犯罪的巨大落差,根源往往在于司法实践中对“融资性贸易”的认定,存在几个致命的混淆。
很多当事人最想不通的一点是:我做生意想融资、想赚点利差,这有什么错?为什么办案机关就认定我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恰恰是第一个关键混淆。从商业逻辑看,融资性贸易的核心目的是“资金周转”和“赚取固定收益”,这属于再正常不过的商事牟利行为。就像你向朋友借钱周转,承诺付点利息,目的是渡过难关并盈利,而不是想把朋友的钱据为己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贸易环节出现资金断裂、无法回款,办案人员很容易用“事后结果”来倒推“事前故意”,认为你从一开始就是想“空手套白狼”。这种思维忽略了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客观因素,简单地将民事违约风险等同于刑事诈骗故意。在一起我经手的案件中,当事人因为下游客户突然破产导致货款无法收回,整个贸易链条断裂,就被指控为合同诈骗。我们辩护的核心,就是通过大量的邮件、会议纪要等证据,向法庭证明当事人在交易之初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和能力,亏损是市场突变导致的,而非蓄意欺骗。
融资性贸易为了控制风险、实现资金定向流转,常常会设计多环节、甚至闭环的交易结构。比如A公司卖给B公司,B公司再卖给C公司,最后C公司又卖回给A公司指定的关联方。在办案人员眼中,这种“资金空转”“走单不走货”的闭环,几乎就是“虚假贸易”的代名词。
但这其实是把交易的结构性设计,直接定性为犯罪手段。我常跟当事人解释,交易结构复杂与否,与交易真实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就像修建一条水渠,为了让水流向特定农田,中间多设几个闸口和弯道,这水渠本身的功能是真实的。关键在于,贸易的各方是否对货权的转移、资金的支付等核心要素达成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如果仅仅因为交易路径复杂、货物理实不频繁移动(比如大宗商品只转移仓单),就全盘否定贸易的真实性,无疑是片面的。在一起涉及仓单交易的案件中,我们通过调取第三方仓储公司的入库、保管、出库记录,以及完整的增值税发票流,有力地证明了货权是真实、清晰转移的,所谓的“闭环”只是基于融资安排的控制措施,而非虚构交易。
这是最让企业感到无奈的一点。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对融资性贸易,尤其是国企参与的相关业务,确有严格的规范,禁止“无真实货物、无真实履约意图”的虚假贸易。但这属于行政监管的范畴,目的是防范国资流失和金融风险。
然而在实践中,一旦出现损失,特别是涉及国企时,问题很容易从“是否违规”滑向“是否犯罪”。办案机关有时会模糊两者的边界,用监管文件中对“空转”“走单”的描述,直接作为刑事指控中“虚构事实”的依据。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刑事犯罪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刑法规定,考察是否具备诈骗罪等罪名所需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不能因为一项贸易交易被认定为监管意义上的“融资性贸易”或存在违规,就直接给它贴上犯罪的标签。辩护律师的价值,正是在这个模糊地带,坚决捍卫“罪刑法定”的原则,将行政违规问题交还给行政监管,而不是任由其升格为刑事追诉。
说到底,融资性贸易本身是一种中性的商业模式,它在法律上可能表现为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合法形式。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不能仅仅因为交易结构特殊、目的包含融资,或者最终出现了经营亏损,就贸然介入。作为律师,我见过太多企业家因为这几个根本性的混淆而身陷囹圄。我们的工作,就是拨开这些迷雾,向法庭清晰地呈现:什么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什么才是真正的刑事犯罪。守住这条边界,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在维护一个健康、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