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家属在案子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会拿着一叠厚厚的卷宗材料问我,叶律师,这里面的证人证言,我们怎么看?感觉每个人说的都不一样,哪些对我们有利?
说实话,这正是律师工作的核心战场之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时,证人证言往往扮演着关键角色。如何从看似庞杂甚至不利的证言中,找到突破口?这需要一点策略和经验。
很多时候,案件的关键指控依赖于个别证人的说法,比如受贿案中的行贿人。这时,我们得像侦探一样,去寻找证言里的“裂痕”。
我印象很深,早年办过一个外省某市的案件,当事人被指控受贿。控方最关键的一位证人,前后做了好几份笔录,但说法变来变去。比如关于送钱的时间,从“九月底十月初”到“十一月”,前后能差出个把月;关于装钱的袋子,一会说是白色塑料袋,一会说是用报纸包的。
这就有意思了。我们立刻着手去核实。结果发现,他说的那个十一月初的时间点,当地气象记录显示正在下大雪,积雪有几十厘米厚,这和他证言里描述的“天气不冷不热”的场景完全对不上。更关键的是,那个时间段,我的当事人正在党校封闭学习,有明确的学员记录和证人证明,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这些矛盾不是小细节,它直接动摇了证言的真实性基础。时间、地点、天气、人物的活动轨迹,这些客观证据就像一把尺子,能清晰地量出证言到底靠不靠谱。当证人的描述与气象记录、监控、考勤、通话记录等铁板钉钉的证据严重冲突时,这份证言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被完全排除。最终,这个案子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没有起诉。
当事人家属或朋友出来作证,证明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没有作案,这是很常见的辩护思路。但检察官往往会质疑,说你们是亲属,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可信。这确实是个现实难题。
但证言弱,不代表没用。我们的策略是,不能让它“孤零零”地存在,得想办法给它找到“朋友”,形成证据的合力。
比如之前杭州有个涉嫌故意伤害的案子,张先生的母亲作证说,案发那天晚上儿子一直在家吃饭。光靠母亲这一句话,力量太单薄。我们团队没有就此打住,而是顺着这个线索去寻找一切可能的客观佐证。
我们调取了小区电梯和单元门的监控,虽然没拍到家里,但能证明张先生在案发那个时段没有离开过这栋楼。我们又找到了他母亲当天在附近超市的购物小票,买的东西正好是做晚饭的食材。同时,张先生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那个时间点他正和朋友在家里通电话。
你看,监控、物证(小票)、电子数据(通话记录),这三样客观证据,就像三个点,稳稳地支撑起了“在家”这个证言,形成了一个闭合的证据环。这时候,检察官再看待这份亲属证言,感受就完全不同了。它从一个孤立的、被质疑的陈述,变成了一个合情合理、能被其他证据印证的事实环节。这个不在场证明后来被采纳了。
还有一种证人,他跟案件双方都没利害关系,比如路过的群众。他们的证言听起来往往最“客观”,但也最容易隐藏着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关键看你怎么解读。
我办过一个涉嫌抢劫的案子,有位路过的中立证人看到一个人跑开,向警方描述说“看到一个穿黑色夹克的男子”。这个描述对当事人非常不利,因为当事人当天确实穿了件黑色夹克。
但我们反复研究案卷和现场录像,发现了几个被忽视的点。第一,监控显示,案发时段现场附近至少有两名男子穿着类似的黑色夹克。第二,这位证人自述的位置距离现场有几十米远,而且当时天色已晚,路灯昏暗。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的当事人那件夹克袖子有个很明显的破洞,但证人的描述里完全没有提到这个醒目的特征。
这些点单独看,似乎都不能直接证明什么,但组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合理怀疑”。证人的感知条件有限,他的描述是模糊的、不精确的,无法将“穿黑夹克的人”这个泛指,唯一地指向我的当事人。当证据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达不到起诉的证明标准。这个案子,当事人最终获得了不起诉处理。
证人证言是流动的、主观的,它不像监控录像那样“铁证如山”。但也正因如此,它才充满了可以辨析、可以质证的空间。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拿着放大镜,甚至显微镜,去审视每一份证言与客观事实的贴合度,与其他证据的呼应度。有时,一个时间点的矛盾,一个被忽略的细节,就是打开困境之门的钥匙。这工作很枯燥,需要极大的耐心,但往往,转机就藏在这些枯燥的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