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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贪污罪与洗钱罪的辩护策略分析

2026-03-13

前几天,团队讨论一个案子,聊到一种辩护思路,让我印象很深。当事人被指控贪污、洗钱、行贿好几个罪名,他的律师在庭上提出:当事人虽然帮忙套取了国家资金,但这笔钱后来用在了国营单位的装修上,等于“取之于国,用之于国”,国家整体上没损失,所以不构成贪污。如果这个逻辑成立,贪污金额能大幅降低,连带洗钱罪也可能不成立。说实话,第一次听到这个说法,我愣了一下,这确实是一种非常大胆的辩护角度。

“钱花回国家”不等于没犯罪

这个思路的核心,是把贪污行为简单等同于“国家财产净损失”。但法律不是这么算的。贪污罪的本质,是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关键在于“非法占有”这个行为本身,以及它破坏了国家财产的管理秩序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举个例子,就像你不能因为从A银行偷了钱,转头存进了B银行,就对警察说“钱还在银行系统里,银行整体没损失,所以不算偷”。贪污也是同理。把套取的资金,无论是用在国营KTV消费,还是装修国有房屋,都无法改变最初通过虚假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资金的事实。这笔钱的用途,是量刑时可能考虑的情节,但很难动摇贪污行为的定性。试图用“专款专用”或“未造成最终损失”来否定犯罪构成,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牵连犯视角:洗钱可能是贪污的手段

这个案子更实际的辩护空间,或许不在彻底否定贪污,而在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上。当事人提出,他协助转移资金(即被指控的洗钱行为),本身就是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完成贪污的一个环节。提供账户、走账,是实现非法占有公款的手段。

从刑法理论上看,这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即一个犯罪手段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有时会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辩护律师可以着力论证,洗钱行为是贪污帮助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必要组成部分,两者具有紧密的牵连关系,指控两个独立罪名属于重复评价。如果能将洗钱行为吸收到贪污的帮助犯行为中,那么当事人的罪名数量和整体刑期,就有可能降低。

从犯地位与主观认知的辩护

对于这类商人配合公职人员的案件,还有一个重要的辩护方向是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和地位作用。法院初步量刑在三年多,这通常意味着当事人被认定为了从犯。辩护应当强化这一点。

当事人一直强调自己“未获利”,这可以成为一个切入点。律师可以深入挖掘:为什么未获利?是主动不要,还是客观上无法获得?结合当事人作为商人与手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打交道时的地位,可以构建一种“被迫”或“受欺骗”的情景。例如,辩解当时是被对方以项目审批等事由要求提供配合,误以为只是“走个账”,或者受到某种程度的压力,对款项的非法性质并不明确知情。其主观上更多是出于维持商业关系的不敢违抗,而非积极追求非法利益。

这种辩护策略,不是硬碰硬地否认所有指控,而是承认存在不当行为的同时,将当事人的角色定位为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帮助者。这比彻底否定基础事实(如贪污)的辩护,往往更容易被法庭采纳,也更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处罚的结果。

刑事辩护没有标准答案,每个案子都需要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找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那条路。大胆假设值得鼓励,但最终还要小心求证,找到那个既能坚守法律底线,又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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