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去年有天下午,一个年轻人探头探脑地走进我办公室,把门关紧后才低声问我,说他把别人“洗钱”用的钱截下来自己拿了,对方不敢报警,这事儿是不是就没事了?我看着他既害怕又带点侥幸的眼神,就知道又碰上了典型的“黑吃黑”咨询。今天,我就结合团队办过的几类真实情况,和大家聊聊,自以为聪明的“黑吃黑”,到底会构成什么罪。
我们曾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之前用自己的银行卡给一个跑分团伙转账。前几笔都正常操作,但当又有一笔钱进来时,他动起了心思。他立刻在手机银行上操作挂失了这张卡,导致这笔数目不小的钱款“卡”在里面,对方无法转出。对方当然急得跳脚,但因为他们自己干的事也上不了台面,最终也没敢怎么样,只能放张先生离开。后来,张先生去银行办了新卡,把这笔钱取了出来。
很多当事人会认为,这钱来路不正,我拿了,对方也不敢声张,怎么能算偷呢?但这恰恰是误区。从法律上看,这笔钱在进入张先生银行卡的瞬间,至少在形式上,是由张先生代为保管的财物。他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将这笔钱秘密地转移为自己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特征。至于钱款本身是合法还是非法,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认定的是你“拿钱”这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以,千万别觉得对方是“坏人”,你拿他的钱就天经地义。
另一种在虚拟币交易中更常见的情况,我们称之为“资金闪现”。比如,买卖双方约好线下交易U币,买方派人在现场验看了卖方的币,卖方也把U币打到了买方指定的钱包地址。但就在这个节骨眼上,买方反悔了,拒绝支付约定的现金。卖方看着已经转出去的币,又想到自己这交易本身可能也有问题,往往就自认倒霉,不敢报警。
这种情况,很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为什么?关键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交易过程中,买方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交易的诚意,包括派人查验、提供收款地址,让卖方误以为这是一次正常的、会钱货两清的交易。卖方基于这种信任,才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将U币转出。而买方在收到币后,立即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暴露了。整个行为链条,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团队就分析过类似的案件,当事人以为对方不敢报警就万事大吉,最终却以诈骗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前面两种还算有点“技术含量”,第三种情况就完全走向了暴力。在一些U币交易中,双方见面后,如果一方发现对方携带了U币或者得知了密钥,可能直接纠集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把U币转走,或者强迫对方说出密码。还有的,在没拿到想要的东西之前,干脆不让对方离开,限制其人身自由。
这就从经济犯罪升级成了严重的暴力犯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毫无疑问构成抢劫罪,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如果只是将对方控制在一定场所,剥夺其离开的自由,以此逼迫对方交出财物或达成其他目的,那就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我们遇到过的案件里,有些当事人起初只是想“吓唬”对方把钱交出来,但一旦动了手或者限制了对方自由,事情的性质就彻底变了,面临的刑罚也严厉得多。
说到底,“黑吃黑”的本质,是用一种非法行为去对抗另一种非法行为。当事人往往心存侥幸,觉得抓住了对方的把柄。但法律不会因为对方是“黑”的,就对你“网开一面”。你的行为只要符合了某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就会依法追究。这些案子办下来,我最大的感触就是,很多当事人一开始只是游走在灰色地带,却因为一时贪念,选择用更错误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最终把自己彻底送了进去。遇到事情,尤其是感觉自己可能踩线的时候,最不该有的就是这种侥幸心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