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都问过我一个类似的问题:只是在线上分享了几次赌博链接,也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吗?是不是就一定会坐牢?
前段时间,我在舟山定海区的看守所会见了一位当事人。案子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但情节看起来与很多人印象中的“开赌场、抽流水、经营赚钱”差得很远。这个案子里,他只是偶尔在网络平台上玩玩,最初使用的还是朋友的账户。熟悉的人看他玩得多,便向他要了链接。他随手分享了一下,对方注册之后系统自动把他们归在同一个层级,这也是案件的关键点所在。
在刑法中,“开设赌场罪”主要是针对组织赌博、提供平台、抽头渔利等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明显的组织、经营或管理性质,就可能构成犯罪。
但在实践中,互联网的虚拟环境让边界变得模糊。很多平台会自动设置“返利机制”,只要你的链接有人注册,你就会被系统标记成“上线”,下级的流水会触发一定比例的返利。听起来好像在经营,其实只是系统的设计。
我见过不少类似的案例,当事人自己往往也是亏钱的那一方。在我们团队办的这个案子里,虽然平台后台显示的流水数额看似很大,但当事人真正得到的返利却是杯水车薪。而且,他既没有参与资金结算,也没有替人上下分,仅仅是系统自动挂上“上下线”的关系。从参与方式来看,更像是被规则“捆”进去的普通玩家。
也正因为如此,这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究竟是“参与赌博”还是“开设赌场”。前者是治安处罚层面的违法行为,后者才涉及刑事责任,两者的差别非常大。
我常和同事说,判断“开设赌场”案件的轻重,不光看流水金额,而要看当事人对平台的控制力以及实际的盈利情况。简单说,有没有组织性、有没有实际获利,是关键参考因素。
比如在这个案子中,当事人并没有掌握后台,也不能调整赔率或名单;所有充值与提现,都由平台系统自动完成,与他无关。可以说,他既没有经营赌场的主动性,也没有从中牟利的客观结果。如果认定结构掌握得当,这部分事实对定性非常重要。
我接触过不少类似案件,最终的结果差异很大。有的被依法判处缓刑,有的甚至得到了不起诉。取决于证据中是否能体现出“经营”的特征——是否独立设置赌局、是否分红抽成、是否参与组织推广。律师的工作,就是在这些细微的事实缝隙里,把法律标准与实际情况对应起来。
很多家属会问,“这种案子还能不能取保?”答案是:有可能,但要看阶段与证据强度。
从我十八年的办案经验看,若当事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配合调查,且情节确实较轻、获利有限,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并非没有。前提是律师要尽早介入,厘清资金流向、系统逻辑、角色定位,明确信息链的边界。这些证据工作看似琐碎,却常常是争取从轻、缓刑甚至取保的重要基础。
说实话,这类新型网络赌博案件,我也经历过几个不同城市的版本。每个地方的侦查方式、认定标准略有差异,但有一点是共通的:越早把事实说清楚、证据准备越充分,主动权就越大。就像解开一团乱线,第一步要判断哪个结最关键。
无论如何,遇到这种情况不必慌。案件有方向,但也有空间。只要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仍有机会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