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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职务犯罪调查中的程序困境与辩护空间

2026-03-11

记得几个月前,我在办公室接待了一位表情凝重的女士。她的丈夫是一家国企领导,被留置调查已超过半年。她问我:“叶律师,这样的调查是真的吗?他能不能见律师?” 这并不是我第一次被问到类似的问题。职务犯罪调查确实与普通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程序上更复杂,约束更模糊。

职务犯罪调查:一把锋利又沉重的刀

在反腐高压的大背景下,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力确实比一般侦查程序更为集中。根据《监察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调查人不得与律师、家属接触。即便《监察法》第43条已明确禁止暴力、威胁或变相体罚,现实中,监督制度的落实却并非总能如立法初衷般顺畅。

我印象很深的是去年的一个案子。当事人声称调查期间曾受到过严厉对待,我们在二审阶段依法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要求调取留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很遗憾,相关资料始终未能调取到。法官也一度为难,只能无奈地表示:确实未收到监委方面的反馈。

这种情形其实并非个例。监察机关独立调查的体制设计,使得其权力在现实中很难完全受到司法程序的制衡。按理,在一个公平的程序里,证据如何取得应当可回溯、可核查。但当同步录像“缺席”,当事人的基本陈述又被质疑时,辩护就陷入了一个艰难的境地。

程序的模糊地带:法律之间的“空白地”

很多当事人会把监察调查当成“预审”。其实,两者之间差异极大。公安机关侦查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被拘留后家属可立即委托律师。但职务犯罪调查不同,六个月甚至更长的留置期,使被调查人失去了最基本的外部沟通。这对心理上的压力,往往比案件本身更沉重。

比如我曾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被留置三个月后开始每天给自己写“反思书”。其实案件事实早已查清,但他仍被要求补充“思想认罪材料”。这类材料虽然形式上是“主动”,但背后的心理状态不难想象。法律确实禁止刑讯,但没有明确规定每日审讯时间上限,也未细化“合理休息”的标准。久而久之,一些做法便落入了灰色地带。

另一个现实矛盾是,对一笔涉案款项究竟认定为贪污、受贿还是正常往来,直接决定案件性质与量刑。当事人在调查阶段被迫认罪,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才发现细节与事实并不吻合,这时翻供就变得艰难。很多辩护空间其实就封闭在那些看似程序性的环节里。

辩护的意义:不是对抗,而是校正

有的家属问:“职务案件既然是国家重点打击的领域,律师还能做什么?”我的回答是:辩护并不是对抗,而是让法律本身不被忽视。我们既不否认腐败存在,也不应忽视程序的不完善。一个人是否有罪,取决于事实与证据,而不是调查过程的“力度”。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及时提出证据合法性审查、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关注留置期内的健康及休息状况,这些看似细微的努力,往往能在关键时刻起到作用。即便最终判决未被改变,这些程序记录也可能为后续问题的纠正提供依据。

说到底,职务犯罪辩护的价值,不是在帮助谁逃避责任,而是防止任何一种权力在缺乏监督下无边蔓延。一个程序被规范,才可能让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更完整。

案件走到最后,家属常常会问:“还有希望吗?”这话我听过太多次。我的答案一直是:希望从来不是别人给的,而是通过坚持和理性争取出来的。铁门也许沉重,但如果从不叩响,它就永远不会开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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