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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受贿罪与影响力受贿罪,一字之差,刑期不同

2026-03-11

不少家属带着案子来找我的时候,语气常常很困惑。他们会说,叶律师,我们家那位就是帮朋友一个忙,对方事后感谢一下,这顶多算人情往来吧?尤其是帮忙的人可能已经不在那个位子上了,这怎么能算受贿呢?昨晚加班整理案卷时,我又想起这类问题,觉得有必要和大家聊聊。

这种想法,恰恰是很多案件走向复杂化的起点。我常和团队里的年轻律师说,办案子不能只看表面行为,得穿透去看本质。如果一个人,他说句话就能让一个项目的采购方向发生变化,哪怕他此刻已经不签字、不拍板了,这种能量从何而来?一旦事情暴露,家属心急如焚地去筹钱退赃,却可能没搞清问题的核心在哪。我的原则很简单:合理怀疑,质疑一切。尤其是在界定“收钱办事”的性质时。

误区澄清:收钱办事不等于受贿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认知误区需要澄清。很多人以为,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收了钱、办了事,就一定是受贿罪。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律上,还有一个罪名叫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两个罪名听起来像兄弟,但量刑的“尺子”完全不一样。

我前阵子经手过一个案子,就很典型。当事人被指控的数额很大,一笔不小的数目。我们团队反复阅卷、开会讨论,焦点逐渐清晰:当事人在为请托人具体办事的那个时间点,是否还拥有相应的职权?调查发现,他在对方请托时,已经离开原岗位两三年了。从法律上讲,既然已经没有了职务上的便利,那么纯粹的“受贿罪”就很难成立。他的行为模式,更可能触及的是“影响力受贿”。

你看,核心区别就在这里。受贿罪,核心是“权钱交易”,要求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利时,必须利用的是本人“现任”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影响力受贿,利用的则是过去职务或血缘关系形成的影响力,去“斡旋”或“协调”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一个是直接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交易,一个是动用过去积累的“人情”和“面子”去影响别人手中的权力。

辩护关键:时间点与行为性质的锁定

弄清楚了区别,辩护的方向就有了截然不同的分叉路。在那个案子里,我们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全力去印证这个“时间差”。我们出差找到了关键的中间人,固定了相关证据,夯实了“请托事项发生时当事人已无职权”这一核心事实。

基于此,我们制定的辩护策略是分层级的。首要目标,是朝着不构成受贿罪,且因缺乏斡旋行为等因素,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方向去辩护,也就是争取无罪。如果法庭的观点不同,那么退一步,我们的第二层策略,就是将其性质明确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为什么这“退一步”仍然至关重要?因为刑期差距实实在在摆在那里。根据法律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使数额特别巨大,量刑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个区间。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所以,在刑事辩护中,精准定性往往比单纯纠结于数额计算更为关键。

说这些,是希望给遇到类似情况的家属提个醒。当事情发生时,慌乱和凭直觉行事往往会让局面更复杂。冷静下来,第一件事是厘清“在请托办事的那个具体时点,他手里到底还有什么?”是实打实的职权,还是残留的影响力?这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底色。专业律师的工作,就是帮当事人和家属找到这幅藏在复杂关系下的法律地图,然后选择最有利的路径前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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