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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工程项目“先建后补标”算不算串通投标罪?

2026-03-10

“先建后补标”,真的是串通投标吗?

在工程行业,我接触过不少类似的案子:项目已经开建,手续还未齐备,后来补了招投标文件。有人以为这就是“串通投标”,其实并非如此。事实比想象中更复杂。

去年我曾代理过一位“李总”,他所在的施工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工程。因为项目进度紧,甲方让他先进场施工,招投标手续随后补办。几个月后,项目确实如约补标了,但审查部门却认为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案件被移送公安。

面对这样的指控,很多当事人第一反应是惊慌。但从法律角度看,只要关键条件不满足,即使“先建后补标”,也不一定构成犯罪。

那问题的关键,到底在哪里?

没有“串通”的故意,是关键分水岭

我在辩护时,最先看的永远是“主观故意”。串通投标罪属于典型的共犯犯罪,必须存在明显的“串通意图”——也就是事先有沟通、有协商、有利益交换。

但类似李总的情况,很多时候承建只是按甲方要求进行,补标的决定不是他主导的,他本人也没参与操作。换句话说,他既没有和他人暗中串谋,也没有参与投标环节,那就缺乏所谓的“共同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说他构成犯罪,其实难以成立。

有时我会问当事人一句:“你当时有去协调、联系、安排谁来投标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基本可以确定主观层面上不具备犯罪要件。但这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要分析行为层面有没有“串”的痕迹。

客观行为的界限:有没有“实际操作”很重要

有些案件里,承建方全程没有参与招投标的任何操作,甚至连补标流程都不清楚,只是被通知“你来签个合同”。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就缺乏所谓的“串通行为”。

我处理过一起外省工程案,当事人被指控参与串标,但案卷显示他既没提交投标文件,也没接触评标人员。最终,我们反复对比证据,证明他只是负责现场施工的承包方,与“串投标”无关,最后获得不起诉处理。

另外还要注意一种情形:如果工程原本就是由你负责承建的,后续补标只是为了走程序,那么也谈不上“通过串标谋取中标”。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串标”其实没有客观必要性。

当然,如果当事人被动承担了一些相关费用,比如为补标支出了一笔不小的费用,但主观上并不情愿,也无力阻止,这类被动行为也难以认定为犯罪。这些细节往往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从经验看,合规与证据同样重要

说到底,辩护思路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二是客观上没有具体串标行为;三是实际中不存在串标必要性。这三点如果能在证据层面逐一落实,通常就能化解指控。

但经验告诉我,一旦事态发展到刑事阶段,口头表述远远不够。当事人和公司要尽早整理合同、往来邮件、施工进度记录、付款信息等材料,证明自己“未参与串标、未主导补标”。这些细节在侦查阶段就要交代清楚,否则后期再解释会非常被动。

最后想提醒工程领域的朋友们:施工可以快,但合规不能慢。若真的遇到“先建后补标”的情况,请及时固定证据,并尽快请刑事律师介入。案件可大可小,但关键在于你愿不愿意提前防范、冷静应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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