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我刚从佛山回来。昨天在那儿结束会见的当事人,是一位几年前做信贷保险业务的女士。她因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调查。三年前,她为了拓展业务,从别人那里买了一批客户资料——姓名、电话,甚至带些房产和贷款信息。当时,她并没意识到这会触犯刑法。如今,卖给她数据的人被抓,她也因此被波及。
在这种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这些信息究竟属于哪一类?是“普通信息”还是“财产信息”?这两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到,普通信息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而财产信息数量标准则低得多。比如房产、工资、存款这类涉及具体财产状况的,就属于财产信息。
我翻看过当事人邮箱里的资料,大多数只是房源联系方式和一些贷款推广名单,内容里写的是“张小姐”“李先生”,很多甚至是中介自己的电话。这类信息虽然包含“房产”字样,但并不能反映当事人真实的财产状况,我倾向于将其界定为普通信息。如果能从这个角度切入,就能把案件定性从“重”往“轻”调整——这一步很关键。
但这只是第一层,真正复杂的,是数量和用途的问题。
很多案件中,侦查机关会简单地按邮箱中的文件数量或系统统计来认定“条数”。但我在办案时发现,这往往偏高。比如电话打不通、号码是空号、信息早已过期,这些都应被视为无效信息。我们在广州、白云区都做过类似的鉴定——有效条数仅占总量的一半甚至更少。
这意味着,辩护方向不仅是“信息种类”,还应包括“有效数量”的核减。通过逐一审计,建立“可用率”报告,可以显著影响定罪档次。例如原本属于“量大”的情况,核减后可能降为“较轻”档。这是实务操作中的关键环节,也是辩护中极易被忽视的一点。
此外,法院和检察机关也会关注一个问题:购买信息的目的。如果买来是为了推销保险、贷款业务,而非转售牟利,就有机会适用“为合法经营获取信息”的从宽条款。不过,这需要有充分证据支撑。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司法解释中的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初犯、情节显著轻微并有悔罪表现的,当事人可以被建议不起诉,实在需要刑罚的,也应从轻处罚。这正是我们在辩护时经常努力争取的方向。
就像这位当事人的丈夫,他几年前只是为了维持业务买了这批资料,离开行业后也没再动过。虽说错在疏忽,但主观恶意并不强。从法律逻辑上,这就为“轻处罚”乃至“取保候审、不起诉”留出了空间。重要的是主动配合调查、退还所得,并展现真实悔意——这些都能为结果加分。
我常对家属说,这类案件比拼的不是情绪,而是证据和应对节奏。情绪波动无济于事,理性应对才有转机。面对指控,最好的做法就是冷静分析、精准取证、合理争取。许多看似无解的案件,正是在耐心沟通和细致论证中逐渐迎来了缓和。
最后想说的,是态度的问题。法律并非不讲温度。在划定违法与否的边界时,它依然留给了人回头的空间。只要愿意面对、愿意改正,就仍有被宽恕的可能。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