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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涉公司型诈骗案件中“不批捕”的关键考量

2026-03-07

短期入职、收益微薄,并非“罪大恶极”

几个月前,我去检察院提交了一份“不批捕”申请材料。那是一个涉众型,也就是涉及较多受害人的公司型诈骗案件。涉案的这位员工入职不到三个月,从中获得的收益也只是几千元。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提请批准逮捕。说实话,这类案件我见过不少,但每次遇到,我都要重新评估:这样的羁押是否真的必要。

诈骗罪本身的构成要件确实严重,但司法实践中,我们更关心的是行为人是否有组织、是否参与策划、是否主导或长期参与犯罪行为。像这位员工,只是入职时间短、参与程度有限,甚至有可能只是执行层面的工作,获利也极少。在这种情况下,贸然批捕,往往与刑事诉讼的“必要性原则”相违背。拘留是限制自由的措施,不应成为一种惯性操作。

但问题在于,办案机关往往从行为结果出发,而忽视了动机与角色轻重。正因如此,律师的工作不只是去争取“情理上的理解”,更要以法律逻辑证明——这个羁押不具备继续的合理性。

不配合调查与“主观故意”常被混为一谈

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一直不配合调查。而这一点,很容易成为批捕的理由。可我常说,所谓“不配合”,有时并非拒绝认罪,而是他自己都不清楚,哪些行为已经触及犯罪边界。

那位员工入职时,只知道自己在公司从事“业务推广”,老板给他发底薪和提成,他也并未接触客户。公司后被认定为通过虚假宣传骗取客户资金,员工成了被波及的嫌疑人。在看守所会见时,我反复强调:要如实讲述自己做过的事,不要编造、更不要照抄别人供述。因为很多人认为“认了就轻”,但事实上,编造的供述反而会让案件更复杂。

检察机关判断是否批捕,除了证据明显、行为严重之外,还有一个很重的考量——主观故意。一个不知道公司在诈骗人、没有参与决策的人,与一个明知故犯的参与者,后果天差地别。所以,在这一类职务参与型案件中,律师必须从主观认识切入辩护,这是争取“不批捕”或者轻处罚的关键。

何时“羁押”,何时“放人”:法理上的分寸

我们常说,刑事案件中的“批捕”,并不是惩罚,而是一种审前的强制措施。检察院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时,要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证据充分程度,以及羁押的必要性。像这种身份边缘、参与极短、获利很微的人员,只要没有再犯风险,也不属于核心组织成员,一般符合“可以不批捕”的标准。

当然,检察机关会考虑一项因素——态度。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前后矛盾过多,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案件就容易被视为“难以查清事实”,批捕风险自然提高。因此,律师要做的不仅是写辩护意见,更重要的是让当事人的供述方向与证据一致,让检察院看到:没有逃避,没有掩饰,只是事实本身复杂。

那份“不批捕”申请递交那天,我心里其实也没底。但我知道,只要立足事实、理性分析,就有可能争取到合适的处理结果。几天后,当事人最终被决定不予批捕。看他走出看守所的样子,心里那一刻,我也松了口气。

说到底,法律的意义不只是处罚,更是分清轻重与责任。短期参与型的员工,不应因为站错位置就背上过重的枷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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