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加班整理案卷时,看到一个留言,说检察院量刑建议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可司法所调查不同意缓刑,第二天就要开庭了。其实,这样的情况我遇到过不少,当事人和家属往往会焦虑得睡不着觉,担心这是不是意味着“缓刑没戏了”。
先说结论:司法所出具的社会调查意见,不是决定性依据,更不能等同于法院的裁量结果。它只是法官参考的材料之一。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司法所意见“不适用缓刑”,法官就会照办,其实并非如此。
我印象比较深的是,前年有个盗窃案,当事人因司法所调查报告“不予推荐缓刑”而十分沮丧。但我们在庭审中通过充分举证——包括其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被害人谅解以及家庭监护条件——最终法官仍判了缓刑。
换句话说,司法所的调查报告是参考,不是决定。真正的决定权,是法院。
不过,司法所不同意的原因不能忽视。如果能准确掌握原因,就能有针对性地回应。常见的原因主要有几类:一是认为悔罪态度不真诚;二是社会危险性评估偏高;三是日常行为记录或家庭监管条件不理想。
弄清楚是哪一类,再由律师在法庭上解释、补充资料,往往可以降低报告对法官判断的不利影响。
在庭审中,如果司法所报告不支持缓刑,辩护方向就要从“人”和“事”两面去说服法官。
“事”的部分,要让法官看到犯罪情节轻微、后果得到弥补;“人”的部分,则要展示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真诚改过的态度。这两者缺一不可。
通常我会让当事人家属参加旁听,并准备好能证明其照顾、监管能力的材料。有时家属的一句话——“我这次一定看好他”——比一沓文件更能打动人心。
同时,律师要在法庭上明确提出缓刑的法律依据,比如《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重点围绕“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没有再犯危险”这三点展开。
有经验的辩护,不是反驳司法所的结论,而是把它放在整体证据链中去看,让法官相信这只是材料中略显保守的一份,不足以抵消其他积极因素。
说实话,第一次办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很容易心乱。其实,从我多年实践看,即使司法所调查意见不理想,案件仍有相当比例能获缓刑或轻判。
关键在于不要放弃这次开庭的机会。准备充分的辩护陈述、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补充、家属稳健的态度,都可能成为法院最终作出有利判决的重要因素。
有些案件甚至没有做司法调查,也一样被判处缓刑,可见最终决定真的在法院。换句话说,司法所的意见是“建议”,但法律上的决定权始终在法官手中。
当事人要做的,不是去想“调查没过怎么办”,而是要和律师一起,把“为什么我值得缓刑”讲透。把事实摆清楚,把态度说明白,法官自然会看到。
刑事辩护说到底,是一场关于人性的沟通。看到当事人拿到缓刑判决的那一刻,所有准备的辛苦都是值得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