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一位朋友拿着厚厚的资料来找我。他神情凝重地说,自己在一家“娱乐项目投资”公司挂了个名,只占很小比例的股份。没想到,公司后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公安上门调查时,他成了被带走的对象。
他有些不解:自己既没在场,也没管账,为什么还会被抓?
类似这位朋友的情况,并不少见。在一些开设赌场案件中,股东名册上经常会出现所谓“挂名股东”。这类人有的只是被邀请入股,出于友情或看好项目投了点钱;也有人完全不了解资金流向。问题在于,刑法判断责任,不是看你在纸面上是什么身份,而是看你是否实际参与了赌场的经营活动。
在我十八年的执业经验中,公安、检察在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时,通常会重点看几个点:你是否知道钱要用来做什么?是否拿到了分红?是否有过经营决策?如果这些问题中有一项被坐实,即使你没在现场,也可能被视为“参与开设”。
换句话说,“出资”并不天然无罪,关键在于出资时的主观意识以及后续是否参与运作。
我通常会从三个维度去分析当事人的风险。第一,看主观认知——是否明知资金将用于赌博。如果确实被告知是别的项目,比如文娱投资、棋牌室经营等,而后来才发现与赌博相关,这就是案件突破点。第二,看资金往来——是否真的拿到了赌场收益。银行流水是最直观的证据,如果账户持续收到款项,办案机关往往会据此认为你参与了收益分配。第三,看行为痕迹——是否表现出管理或决策痕迹。比如微信群里对规则、比例发表意见,这种记录足以构成“参与经营”的佐证。
我曾见过两个极端案例。一种是纯挂名投资者,从未分红、不主持决策,最终未被追责;另一种人从不露面,但每次都照比例收钱,还曾提出“能不能抽得低一点”,结果法院认定是主要经营者,量刑超过五年。
很多家属在咨询时,一开始只会反复强调“他只是股东”“他一直没去过现场”。但在刑事辩护中,这些标签意义不大。我们更看重的是:事前知道什么、事中做了什么、事后拿了什么。真正要做的,是尽快梳理这些细节,并以证据形式固定下来,比如转账记录、聊天截图、资金用途说明等。
老实说,第一次办这种案子时我也有些意外——原来有些“股东”只是名字上的挂靠,却也可能卷入刑事风险。后来我常和团队强调,刑法的重点永远是看行为与意图,而不是头衔。只要能清晰划清参与界限,就还有转圜余地。
所以,当事人和家属不妨从现在开始,把注意力从“股东身份”转向“行为事实”,这往往是最有效的应对方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