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位来自外省某县的张先生被刑拘,理由是他在河边用地笼网捕了几斤小鱼小虾。当他家属找到我时,满脸都是疑惑:“就抓点鱼,也犯法吗?”——这是我这些年听到最频繁的问题之一。实际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门槛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低,也不是所有“下网捕鱼”的行为都触法。今天就借这个话题,聊聊这类案件中“无罪辩护”的关键。
很多当事人出问题,恰恰在“地点”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规定,只有在经国务院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的禁渔区内捕捞,才可能触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捕捞”。
我见过不少案件,警方指控的所谓“禁渔区”,其实只是某乡镇根据内部文件设定的“管理区”,并未通过法定程序报批。这样的区域不具备刑法规制意义。辩护时如果能拿出相关的区域划定文件、批复或地图,往往就能一锤定音,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所以,第一步要核实案发地是否真属于禁渔区。如果没有合法划定的依据,即便捕了鱼,也不构成“非法捕捞”。
除了区域,时间和工具也非常重要。禁渔期是保证鱼类繁殖的特定时段,一般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规定。市县级政府没有单独划定或调整的权力。如果当事人在并非禁渔期的时间捕捞,是不能简单归入本罪的。
至于工具,通常认定“禁用”的有电鱼器、毒鱼药、炸药等。像普通渔网,只要网眼达到国家最小尺寸标准、没有破坏性用途,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禁用。辩护时,我们一定会核对网具规格、设备清单,以及案发时的现场照片,一点点去排查。曾经就有一件案子,经过检验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网具完全符合标准,结果案件被撤案处理。
刑法第340条明确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行为才构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主要看两个指标:捕捞数量或者价值是否达到标准,是否使用了禁用的方式。
实践中,水产品的“数量”和“价值”认定往往模糊。比如,有的地方以“卖相好”的市场价计算,有的则以最低收购价认定。差距很大。而且公安机关现场称重时,如果没有见证人或权威鉴定,也容易出现误差。曾经,一个案子里显示“数百公斤”,但我们调取出监控视频和渔获照片后,证明实际重量不到一半,直接影响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方法仍故意捕捞。换句话说,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只是出于生活习惯或娱乐目的,对禁渔区、禁渔期没有明确认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应通过询问笔录、现场询问录像、地理证据等,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并无“非法”故意。
很多家属会问:“那是不是所有不清楚规定的人都没事?”答案显然不是。关键要看他是否有合理理由不知道,比如涉案地点标识不清、当地公众监管宣传不足等。只要不是明知故犯,就还有辩护空间。
说到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背后是国家对水域生态资源的保护。理解这点,才能把握法律的分寸。但同样,我们也要防止过度刑事化的倾向。办案不是只看“有没有网”,更要看“这网是不是法律禁止的”。
如果家中有人因为类似情况被立案,别急着认罪认罚。先让律师看清楚——这是不是真正的禁渔区?是不是禁渔期?工具是否禁用?有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只有搞清楚这些,才能找到真正的突破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