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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信用证诈骗罪构成与量刑要点详解

2026-03-05

我印象很深的一次是在几年前,一个外贸企业负责人找到我,说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安认定涉嫌“信用证诈骗”。那时候他满脸疑惑,“叶律师,我们是做正经生意的,怎么就成诈骗了?”
其实,这类案件在外贸领域并不少见。信用证本身是一种国际结算工具,看似是银行间的操作,但一旦被滥用,刑事风险就会出现。今天我就结合执业经验,聊聊信用证诈骗罪到底怎么认定、如何量刑,以及企业和个人该注意什么。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与量刑区间

信用证诈骗罪属于典型的金融类诈骗,行为形式多样,但《刑法》明确规定,只要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从量刑上看,主要区分三个层级:

另外,如果是单位实施的信用证诈骗,则会对单位判处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然要按自然人犯罪标准判刑。
实际办案中,我见过不少企业负责人以为“公司名义做的事,个人不会担责”,这其实是个严重误区。

行为犯:没拿到钱,也可能构成犯罪

与普通诈骗罪不同,信用证诈骗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骗取信用证等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哪怕银行未实际付款。
比如有的外贸业务员通过篡改信用证上的装运日期,让看似过期的单据“复活”;或者伪造提单,让银行误以为货物已经发出。这些行为一旦被查实,即使骗取的资金尚未到账,也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当然,《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明确了一个缓冲空间: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点在辩护中非常关键。实务上,律师通过核查银行损失、单证流转和主观故意强弱,有可能争取“不构成犯罪”或“从轻处理”。

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操作手法

在我经手的案件里,常见的几类操作方式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这些方式看似专业,但核心规律是一样的——虚假的信用背景、侵害银行信任。辨别时,应始终抓住“虚假”这个关键点。

从辩护实务看几个关键节点

我常对团队律师说,金融犯罪的辩护,不仅看行为,更要看意图和后果。信用证诈骗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侧重于“行为已实施”,但律师要进一步分析:被告是否明知信用证系伪造?是否真的主导?银行是否已产生实质损失?
有一个案子让我印象深刻,当事人只是被上级要求放行一个疑似变造的信用证,他没有直接盈利,也未签发文件。经过多轮沟通和举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解意见,作出了相对宽缓的处理。
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律师介入越早、线索掌握越充分,越有可能帮助当事人降低风险。

结语:提前防范,远比事后辩护更重要

说到底,信用证诈骗罪的风险多源于对银行信用机制的错误理解。企业若有外贸融资需求,一定要走正规流程,不要轻信中介“快速开证”“低成本结汇”等噱头。
一旦发现企业或员工卷入此类调查,应立刻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尽早审查文件真伪、还原交易背景,防止误入更深的法律风险。
经验告诉我,很多看似“合同纠纷”的问题,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补救空间就会小得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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