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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2026-03-03

前几天,团队里一位年轻律师拿着几份新入库的刑事案例来找我讨论,都是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他皱着眉头说,叶律师,这类案子看起来离普通人很远,但一旦涉案,金额和刑期都相当惊人,当事人和家属往往完全懵了。确实,在杭州执业这些年,我接触的金融犯罪案件里,操纵证券市场罪算是专业性极强、认定又非常复杂的一类。今天,我就结合这几个典型案例,和大家聊聊这个罪名背后的门道,以及如果身陷其中,辩护的着力点可能在哪里。

“违法所得”的计算,远不止一个数字那么简单

第一个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这直接关系到量刑是“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可能从五年以下跳到五年以上。法律规定,违法所得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但问题来了,这个“违法所得”怎么算?是不是股票账户里显示的盈利数字就是违法所得?从案例来看,司法实践对此的把握越来越精细。比如在李某某的案子里,审计最初认定的账面浮盈有数亿元,看起来数额巨大。但法院注意到,在审计截止日后,由于股票连续跌停,实际亏损严重。法院最终认为,以实际获利情况来认定违法所得更为妥当。这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提示:在辩护时,不能只看表面的、纸面的盈利,必须深入审查所谓“盈利”是否已经实际落袋为安,是否存在因市场正常波动或案发后股价暴跌导致的虚增或虚减。计算时,要扣除非因操纵行为产生的收益,但像配资利息这种违法成本,通常是不能扣除的。

是“内幕交易”还是“操纵市场”?行为定性决定罪名走向

第二个容易产生混淆的地方,是操纵证券市场罪与内幕交易罪的界分。在朱某洪的案子里,这个问题成了争议焦点。他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把内幕消息泄露给了别人,这个行为到底定哪个罪?

法院的裁判说理非常清晰,指出了区分的几个核心维度。首先是主观故意:内幕交易是想利用信息不对称自己抢先买卖赚钱;而操纵市场则是想主动控制、扭曲股价走势。朱某洪泄露利空消息让朋友卖出避损,这本身是服务于他们“拉抬股价后高位减持”的整体操纵计划的。其次是对信息的控制程度:操纵市场的行为人对信息的控制力更强,甚至会刻意延迟发布消息,人为制造股价波动的时间窗口。最后是危害本质:内幕交易主要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而操纵市场则直接破坏了证券价格的自由形成机制。所以,当案件中出现利用信息优势的行为时,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剖析行为人的整体计划、对信息的操控方式,以及最终想达到什么市场效果,这直接关系到罪名的定性。

“抢帽子”交易:公开荐股背后的刑事风险

第三个值得关注的类型是“抢帽子”交易操纵。这在朱某明的案子里体现得很典型。他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先在电视节目上公开推荐某只股票,等节目播出影响股价后,再立刻反向卖出自己提前持有的股票,获利数十万元。

这种行为为什么构成操纵市场?关键在于其身份和行为的复合性。首先,他违反了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其次,他利用了其作为“专家”的公众影响力和信息发布平台,他的公开评价本身就能对市场产生显著影响。最后,他通过“先建仓、后荐股、再卖出”的闭环操作,人为制造了交易量和价格波动,并从中牟利。这提醒我们,并非只有那些动用巨资连续买卖的“资本大鳄”才会构成本罪。任何利用特定身份和影响力,通过公开评价操纵市场并反向交易的行为,都可能踩到刑事红线。对于这类案件的辩护,往往需要围绕其荐股行为与股价波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其获利是否确系由该操纵行为直接导致等细节展开。

聊了这么多,其实是想说,操纵证券市场罪就像一个精密设计的法律迷宫,里面充满了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认定规则。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第一步往往是厘清自己究竟涉嫌哪种类型的行为,关键的证据节点在哪里,以及法律上关于数额、情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拨开这些专业迷雾,找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定性争议、数额计算问题或因果关系薄弱环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金融市场规则复杂,但法律的红线清晰可见,唯有专业和细致的辨析,才能在这类案件中寻得辩护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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