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会带着这样的困惑来找我:“律师,我这是不是诈骗啊?我在生意里确实说了些不实的话,或者合同没完全履行好。”每当听到这种问题,我都会想起那个办理过几千件案子后最深的感触——法律上的认定,往往和普通人的直觉不一样。今天,我想通过一个最近看到的、非常典型的案例,和大家聊聊合同诈骗罪里最核心,也最容易被误解的那个问题:究竟什么叫“非法占有目的”?
这个案子发生在四川某市,过程有点曲折。一位叶老板的公司,通过正规招标,成功中标了当地一家商场的资产转让项目,转让总价几百万元。签了协议后,叶老板陆续支付了一百多万元的转让款,但剩下的三百多万,因为资金问题,一直没能付清。
在这个过程中,商场原来的管理方成立了一个协调小组来处理后续事宜。协调小组带着叶老板去见了商场的租户,告诉大家以后租金交给叶老板收。后来,协调小组还出具了一份书面的《委托书》,授权叶老板收取租金。叶老板的想法很直接:用收到的租金,来支付还没结清的商场转让款。
为了尽快收到一笔大额租金来缓解资金压力,叶老板在和两位租户签租赁合同时,伪造了一张显示“转让余款已全部付清”的假收条。租户看到收条后信以为真,就把剩余的二十多万租金付给了他。不久后,商场原来的主管单位报了案,认为叶老板诈骗。一审判定叶老板构成合同诈骗罪,判了缓刑;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有罪的帽子,叶老板戴了整整十四年。
直到去年,省高院再审此案,才最终撤销了所有有罪判决,改判叶老板无罪。问题出在哪?就在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出现了根本性的分歧。
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核心要件就是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听起来很抽象,对吧?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有没有这个目的,绝不是简单地看他有没有“说谎”或者“没按约给钱”。法院通常会综合四个方面来看:一是整个事情的背景和各方关系;二是他到底想不想履行合同;三是他有没有能力履行;四是他有没有实际的履约行为。
我们回过头,用这四点来“复盘”叶老板的案子。首先看背景,他取得商场租户的租金收取权,并非空穴来风,是经过协调小组引荐和书面委托的,虽然这份委托没有盖上最权威的公章,但它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其次看意愿和能力,他确实支付了首期一百多万的转让款,这表明他有履约的意愿和初步能力。他收租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凑钱支付剩余的转让款,这本身是一个商业上常见的资金周转逻辑。最后看实际行为,租户付了租金,也实际占用了商场的商铺,合同目的基本实现了,租户并没有什么实际损失。
那么,伪造收条这个行为怎么算?这正是本案的关键。法院认为,他伪造收条,是为了让租户相信自己有完整的产权处置权,从而愿意支付剩余租金。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使租赁合同履行,进而更好地去履行那个更大的资产转让合同。这个行为固然不当,可能涉及民事欺诈,但它的指向是“促成交易、实现合同”,而不是“把别人的钱骗到手就溜”。这二者有本质区别。
我分享这个案例,是想告诉大家一个在刑事辩护中至关重要的思路:不要因为自己的行为存在某些瑕疵,就轻易给自己扣上“诈骗”的帽子。经济活动非常复杂,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甚至是一些不诚信的行为,并不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
很多涉嫌合同诈骗的案子,根源在于经济纠纷。就像叶老板和商场主管单位之间,关于谁有权收租金的争议,这本质上是个民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谈判或打民事官司来解决。一旦动用刑事手段,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面临这类指控时,最重要的是冷静下来,梳理清楚几个问题:当时签合同的真实背景是什么?钱款的真实去向是用于经营还是个人挥霍?是不是一直在为履行合同而努力?有没有创造任何履行条件?
证据是说话的底气。保留好所有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会议纪要等等。这些材料能清晰地勾勒出你行为的完整脉络,是向办案机关说明“我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最有力工具。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财产关系,惩罚的是以欺骗为手段、根本不想归还的非法侵占。只要你能证明自己始终处在“想做生意、想做履行”的轨道上,事情就总有回转的余地。
这个迟到了十四年的无罪判决,不仅还了叶老板一个清白,也更清晰地划定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边界。它提醒我们,在复杂的商业活动中,刑事手段的介入必须格外审慎。作为律师,我的工作就是帮助当事人,在这条模糊的边界上,找到事实和法律支撑,讲清行为的本质,争取一个公正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