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在会见一位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当事人时,他不断强调“这是公司行为,不应该追究个人责任”。这个说法我在不少案件中听到过,但现实往往没那么简单。单位犯罪在刑事法律中有一个很明确的处理原则——双罚制。这意味着处罚不仅限于公司,还会延伸到相关责任人身上。
在我手头的一起案件里,某食品公司具备出口资质,却在多年里通过虚假出口方式申报退税,金额相当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决策,其他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分别承担不同角色。最终,法院将法定代表人定为主犯,其他责任人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位从犯因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不仅刑期较短,还争取到了缓刑。
这类案件的法律逻辑很清晰:主犯承担全部犯罪金额对应的责任,从犯根据作用大小和情节有可能减轻处罚。但即便如此,也无法因为是“从犯”就完全免除刑事责任。
很多企业管理层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以公司名义实施,就能规避个人风险。事实上,《刑法》中对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有明确规定:除单位本身判处罚金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先看每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决策、指挥的人是主犯,刑期往往较重;具体执行的人多数是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但仍可能被判实刑。只有在具备自首、坦白等情节时,才可能进一步从宽,比如缓刑的适用。
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从犯的辩护重点是争取从轻或缓刑,而不是否认事实。这种策略在涉税案件里比较常见,因为证据多来自报关记录、合同及财务审批流,很难完全否定犯罪事实。
说到缓刑,不少当事人和家属会问“有没有机会”。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要求:刑期不超过一定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表现良好,以及具备社区矫正可行性。在我经手的一起案件,某总经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回涉案款项,并通过社区矫正评估,最终法院作出缓刑判决,并禁止其在缓刑期间从事出口业务。
缓刑并不是对犯罪的“放纵”,而是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预防再犯考量的结果。它要求当事人真正悔过,并具备一定的社会修复条件。对于企业来说,合规经营是底线。出口退税政策的前提是有真实业务,如果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而虚构出口,不仅会被吊销资质,还可能面临巨额罚金和刑事制裁。
在涉税刑事辩护里,我经常提醒企业管理层——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虚假出口骗税在法律上定性很明确,不会因为挂靠、合作、分税等模式就规避责任。一旦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企业和个人都要面对法律的直接判断。
综合来看,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主从犯划分和缓刑争取,是涉案人员辩护中的关键点。主犯刑期普遍较重,从犯通过自首、坦白、退赃等有机会减轻甚至缓刑,但前提是对事实不规避、积极配合调查。对于企业来说,真实出口业务和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是杜绝风险的唯一途径。
如果企业已经出现涉税风险,及时寻求法律和税务合规建议,比事后补救要有效得多。毕竟,刑事案件的代价,不只是一纸判决,而是对个人与企业未来的深远影响。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