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值班,我又接到了类似的电话咨询。电话那头的声音透着犹豫和担忧:“叶律师,过年亲戚朋友一起打打牌,算不算赌博犯罪啊?”说实话,这个问题,几乎每个春节我都会被问到好几次。亲友团聚,牌桌似乎成了少不了的气氛组,但那张小小的牌桌,确实可能隐藏着法律风险。
我们先厘清一个根本原则:单纯的娱乐,不构成犯罪。我国法律对“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其核心在于“以营利为目的”。亲戚朋友在春节期间,基于联络感情的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棋牌活动,本质上属于娱乐行为。公安机关对此通常也持较为宽容的处置态度,只要无人报案,一般不会主动介入处理。
问题来了,这个“少量财物”的界限在哪里?说实话,法律没有、也不可能给出一个全国统一的“红线”。几千元的输赢和几十万的输赢,性质完全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娱乐还是赌博,除了看金额,更要看局面的组织性、参与人员的特定性、活动时间的持续性以及是否存在“抽头渔利”等关键行为。过年那几天,家人饭后临时凑一桌,和有人专门组织、固定人员、长期开局,完全是两码事。
这些年,我经办过一些案子,当事人最初也以为只是“朋友间玩玩”。有的组织者,利用春节假期人员集中的机会,租用场地、提供赌具、招揽人员,并从中“抽水”或“坐庄”获利。这种模式,无论发生在春节还是平时,其性质都已经从娱乐演变为“开设赌场”。我曾见过一位当事人,最初只是在自己家组织牌局,后来规模越来越大,开始从每局赢家中抽取固定比例,最终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教训十分深刻。
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的“宽容”是建立在无人举报、情节显著轻微的基础上的。一旦有人因输赢过大而反目、报案,或者牌局规模、影响引起了警方注意,那么执法部门就必须依法调查处理。到那时,再辩解“只是过年玩玩”,恐怕就很难被采纳了。关键在于,行为的本质不会因为发生在节假日就自动“漂白”。
比赌博本身更值得警惕的,是牌桌可能引发的“次生”犯罪。在有些所谓的“牌局”中,有人会利用技术手段作弊“出千”,如果以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涉嫌诈骗罪。我接触过一个案例,当事人就是在牌桌上被“做局”,一夜之间输掉了一大笔钱,后来证实对方使用了作弊工具。
另一方面,如果输钱的一方怀疑对方作弊,但没有确凿证据,转而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对方“退还”赌资,那么他的行为就可能从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涉嫌敲诈勒索罪。从辩护经验看,这类因赌资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案并不少见,往往两败俱伤。牌桌本是娱乐场,一旦被贪念和戾气控制,很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
说到底,春节期间亲友娱乐,图的是个开心和团圆。我的建议很简单:小赌怡情,重在参与,切勿让输赢成为聚会的主角。如果只是为了消遣,不妨事先约定一个极小的、大家都无所谓的筹码上限,或者干脆“来点彩头”。一旦发现牌局有走向规模化、组织化、高额化的苗头,最好及时远离。记住,守住娱乐的底线,就是守住法律的底线,更是守住自己和家人安稳过节的幸福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