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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欺诈的刑法认定与社会相当性

2025-10-26

近年来,网络算命、在线法事等迷信欺诈案件频发,但刑法上是否构成诈骗罪,却存在诸多争议。

迷信欺诈的认定难题

在刑法实践中,迷信欺诈案件往往面临认定困境。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交付财物。但迷信内容多涉及未来运势或超验领域,比如预测吉凶或提供辟邪物品,这些难以用科学方法直接证伪。例如,在线算命宣称能改变命运,但未来事件本身无法在当下验证,这就动摇了将其简单归为“虚构事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许多被害人并非完全相信,而是抱着“宁可信其有”的侥幸心理参与交易。这种心态与典型诈骗中因欺骗导致的被动受骗不同,更像是一种基于成本收益考量的主动投机行为。此外,财产损害的认定也存疑。平安符、法事等服务在特定群体中形成主观交易体系,被害人自愿支付对价,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值得商榷。毕竟,这些交易的核心价值在于心理慰藉或文化习俗,而非物品的客观成本。

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引入

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刑法理论引入了社会相当性概念。这一理论由德国学者韦尔策尔提出,核心主张是:处于社会共同生活道德秩序内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不法。简单说,如果某种行为被社会多数成员视为正当且必要,即使形式上可能触及法益,也不宜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例如,家庭内部的争吵或体育竞技中的碰撞,虽可能造成损害,但因具备社会通常性而被容忍。在中国社会,对迷信的认知经历了漫长演变。从上古占卜作为国家仪式,到民间方术的流传,再到近现代被贴上“封建迷信”标签,如今部分实践如傩戏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上香、星座等则在年轻人中流行为文化消费。这些现象表明,迷信行为在特定语境下具备社会接受度,不宜一概否定。

社会相当性在迷信欺诈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社会相当性理论可用于限缩迷信欺诈的认定范围。首先,对于欺骗内容的判断,不应简单以“科学世界观”为标准。迷信内容多属超验领域,无法证实为真不等于证明为假。如果行为人基于宗教身份或民俗传统提供服务,例如家族世代从事法事活动,其行为具备社会通常性,不宜直接认定为欺骗。其次,在认识错误方面,需区分错误是由行为人制造还是被害人原有。如果被害人自身深信风水禁忌,主动寻求化解,风水师仅利用其既有错误而非制造新错误,这种情况下财产损害更多源于被害人自我决定,刑法介入缺乏必要性。美国“巴拉德案”的“真诚性测试”规则可作参考:若行为人真诚相信其宣称内容,与被害人处于相似信仰水平,其获取报酬的行为未违背社会伦理,应排除不法。最后,财产损害的认定需考虑主观价值。算命、做法事等交易价格若未显著偏离市场一般水平,且被害人支付的是对心理期望的对价,而非物品成本,则不宜认定为实质财产损害。例如,销售许愿蜡烛若定价合理,盈利源于自愿重复购买,就属于正常经营范畴。

总之,迷信欺诈案件的刑法认定需谨慎应用社会相当性理论,避免将具备社会接受度的行为过度犯罪化。通过实质判断欺骗内容、认识错误和财产损害,可以更合理地划分罪与非罪界限,既保护法益,又尊重社会多元文化实践。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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