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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文章

刑事二审为何难以开庭审理

2025-10-26

电话挂断声响起,法官那句“提交书面意见,是否开庭需合议”的回应当事人并不陌生。在司法实践中,除死刑和抗诉案件外,绝大多数刑事二审都以不开庭方式审理,这已成为一种常态。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落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明确规定,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规定,意味着开庭是原则,不开庭只是例外。然而实践中,二审开庭率长期偏低,即便2023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情况仍未根本改变。

这种落差背后存在多重因素。部分案件中,二审法官可能顾虑到改判会影响一审法院的考核评价,倾向于维持原判。数据显示,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不足5%,这意味着大多数上诉案件难以通过二审程序改变结果。司法系统内部形成的办案惯性,使得书面审理成为更便捷的选择。

不开庭审理对诉讼权利的影响

二审不开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辩护权行使。在书面审理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只能通过辩护词表达意见,缺乏当庭质证、辩论的机会。证人的神态表情、陈述时的细微变化这些对判断证言真实性至关重要的细节,在冰冷案卷中完全无法体现。

司法亲历性原则要求法官通过直接接触证据形成心证,但书面审理使法官的“主战场”从法庭转移到办公室。同时,合议制也容易流于形式——往往只有承办法官实际接触案件,其他合议庭成员仅靠听取汇报参与评议,难以发挥实质作用。

推进二审实质化的思考

要在保障诉讼权利与提高效率间取得平衡,需要严格限定不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减少法官在决定审理方式时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符合法定开庭条件的案件,应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即便在不开庭审理情形下,也需充分保障辩护权,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辩护意见,必要时当面听取意见。还可以考虑加强检察监督,由检察机关对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形成有效制约。

刑事案件关系当事人的自由与财产权利,二审程序应当更加注重实质化审理。通过优化审理方式,既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也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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