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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境外电诈案件的证据门槛,比你想的低

2026-02-24

昨晚团队开会讨论一个案件,卷宗摊了满桌。一位当事人坚称自己只是在东南亚某国开诊所的医生,却因多名回国人员的指认,被认定为某个电诈园区的“管理层”,一审判了四年半。翻着那些几乎全是证人证言的证据材料,办公室里沉默了。这不是我们第一次遇到,近年来,关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标准,正在发生一些微妙却关键的变化。

为什么境外电诈案件的证据门槛降低了?

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例很典型。指控的核心,几乎都来自同案人员的证言——他们说园区搞电诈,他们说当事人是管理层。至于电诈行为本身是否真实发生、涉案的具体金额是多少,这些在普通刑事案件中需要扎实证据链支撑的要件,反而变得有些模糊。

这背后有几个原因。第一,取证确实困难。犯罪窝点在境外,服务器、账本、日常管理记录,这些客观物证往往难以获取。侦查机关能带回的最直接证据,常常就是一批回国人员的口供。第二,办案压力巨大。面对汹涌的境外电诈犯罪,司法机关有严厉惩处的社会压力和办案需求。当客观证据缺失时,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就会被放大,有时甚至成为定罪的主要依据。第三,认罪认罚的连锁效应。一个案件里,先到案的人做了认罪认罚,他的供述里提到了其他人。后续到案的人,就可能面临一个困境:他的辩解,需要对抗的不仅仅是同案犯的口供,还可能包括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这种“先判带动后判”的效应,无形中降低了后续个案中对独立、完整证据链的要求。

说直白点,在某些情况下,证明“你是那个园区的人”以及“有人指认你参与了”,其证明力可能被等同于或接近于证明“你具体实施了诈骗行为”。这和我们传统理解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出现了一些偏差。

当证据门槛降低,辩护的焦点在哪里?

面对这种变化,很多人会感到无力,觉得证据都对他们不利。但恰恰是这种环境,对刑事辩护提出了更精细的要求。辩护的重点,必须从“等待证据不足”的被动心态,转向对现有证据的主动审查与对抗。

首要的战场,就是证人证言本身。证言之间是否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指认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诱导的可能?这些同案犯的证言,是为了推卸自身责任,还是有其他利害关系?就像那个“医生”的案子,我们需要深挖:指认他的人是出于什么具体事由?他们描述的“管理层”具体工作内容,与当事人开设诊所的行为能否对应?指控的逻辑链条是否严密?

其次,要死死咬住“无客观证据印证”这个点。没有诈骗的聊天记录、没有赃款流向、没有业绩提成表,单凭口供能否定案?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那么,只有同案犯的指认,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其证明力究竟有多大?这是法庭上必须反复辩论的核心。

最后,程序细节至关重要。当事人是如何被锁定、被网上追逃的?线索来源是什么?境外取证的过程是否符合规范?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成为动摇证据合法性的突破口。在证据本身相对单薄的情况下,程序的正当性就显得尤为突出。

说实话,办这类案子,心里往往很复杂。一方面理解打击犯罪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必须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穷尽一切辩护。证据标准的松动是一个现实,但绝不意味着辩护空间的消失。它要求我们更敏锐、更执着,在有限的证据材料里,寻找每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

对于那些误入歧途或身陷其中的人,我想说,不要抱有“人在国外就安全”的侥幸。属人管辖原则下,追诉的利剑始终高悬。更重要的是,不要因为听说“证据标准低”就放弃辩解。越是这种情况下,一份专业、细致、切中要害的辩护意见,才越有可能在看似不利的证据体系中,为你争取到公正的评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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