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被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我到底要承担多少金额的责任?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也决定了辩护策略的方向。但说实话,涉案金额的计算,远不像看银行流水那么简单,里面藏着不少容易踩坑的误区。
我遇到过不少当事人,一上来就说:“叶律师,我吸收的钱里,大部分都是亲戚朋友投的,这部分应该不算吧?”这种想法很普遍,但法律上的认定要严格得多。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近亲属”的投资,才有可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这里的“近亲属”范围,在刑事案件里有明确的界定,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即便是叔伯、表亲,或者关系很好的朋友,他们的投资通常也不能直接扣除。更关键的是,如果这些亲友的资金来源,本身就是你向他们吸收的,或者他们又转介绍给了其他不特定的人,那么这部分金额很可能要一并计入你的犯罪数额。办案机关在实践中对此审查非常严格,不是一句“这是我亲戚”就能解决的。
所以,第一个要破除的幻想就是:并非沾亲带故,就能安全上岸。
接下来是两个更常见的误解。一个是“挂单”,另一个是“案发前后还的钱”。
先说说挂单。有些业务员名下挂了不少业绩,但可能并非他本人实际开展的业务。当事人常以为,这部分“挂单”金额理所当然应该扣除。但实际情况是,想要扣除挂单金额,需要非常扎实的证据来证明:你主观上完全不知情,客观上没有参与任何环节,也没有从中获取一分钱利益。这个举证责任很重,实践中难度很大。当然,即便法院最终没有扣除,有时也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这个情节,但这和直接从犯罪数额里减掉,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再说说归还。很多人觉得,我在案发前就把钱还回去了,或者出事后我积极退赃了,这笔钱就不应该算作犯罪金额了吧?这是一个典型的误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注的是“非法吸收”这个行为本身。一旦完成吸收,犯罪就已经既遂。事后无论是案发前还是案发后的归还行为,都不影响对犯罪数额的认定,这些归还的款项依然要计入总的犯罪数额。不过别灰心,积极退赃退赔是至关重要的量刑情节,能实实在在地争取从轻处罚。这好比是,错误已经犯了,但积极弥补损失的态度,法官会看在眼里。
最后两个计算细节,往往连一些经验不足的同行也容易搞混。
一是重复投资。举个例子,投资人张先生投了一笔不小的数目,到期后他连本带息都没有取出,而是直接滚动投入了下一期。这种情况下,犯罪数额不需要重复计算,只算最初的那笔本金。但是,如果张先生到期后确实拿回了本金和利息,然后他又用这笔钱重新投资,那么法律上会认为这是两次独立的吸收行为,犯罪数额就需要累计计算。当然,重复投资的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二是利息。已经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一般不能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它被视为一种犯罪成本,或者说是用后面投资人的钱去支付前面投资人的收益。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如果是在吸收资金时,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比如约定投资100万,当场扣除10万利息,实际只支付90万),那么这预先扣除的利息部分,是可以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犯罪数额只计算实际支付的90万。
你看,光是金额计算这一项,就涉及到亲友范围、挂单举证、归还性质、重复投资认定和利息处理等多个复杂问题。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比如下属团队的业绩如何归属、非业务人员的责任金额怎么划定,都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精细化的分析。
当您或家人面临类似问题时,最关键的是不要自己凭感觉估算,更不要轻信一些不准确的说法。尽早由专业律师介入,对全案资金流水进行梳理,准确把握哪些可争、哪些可辩,才能为后续的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罪轻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刑事案件的迷雾里,一个清晰的数字,往往就是找到方向的第一盏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