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拿着起诉书来找我,指着上面认定的诈骗数额问,叶律师,这个数是不是算多了?我开的公司有实际成本,这些钱不能扣掉吗?办诈骗案这么多年,我发现很多朋友对诈骗罪的理解,存在一些很深的误区。这些误区,有时甚至会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今天,我就结合办案经验,聊聊诈骗罪里几个容易被误解的关键问题。
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公司化运作涉诈骗案的负责人,常有一个固执的想法:我虽然用了些夸大宣传的手段,但公司有房租、有工资、有物料进货,这些都是实实在在花出去的钱。最后认定的诈骗金额,理应把这些成本全部扣除,只算我“净赚”的部分。
这个想法听起来合理,但在法律上不完全正确。决定犯罪成本能否扣除,核心不是看它是不是你为了诈骗必须花的钱,而是要看这笔钱对被害人有没有用。
举个例子,你为了骗人投资一个虚假项目,花钱租了豪华办公室、请了演员扮演专家来站台。这些租金和演员费,是你的“直接成本”。但这些成本对被害人来说,除了营造一个骗人的假象,没有任何实际价值,不能帮他实现“投资获利”的目的,也无法弥补他被骗的损失。这类成本,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但还有一种情况,比如你骗租了一辆汽车,你预先支付了租金和押金。这笔钱对你来说是成本,但对租车公司而言,它是一笔真实的、可以弥补车辆被非法占用期间损失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这笔具有“反对给付”性质的支出,就有可能被扣除。说到底,法律衡量的天平,最终倾向的是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有没有得到部分填补。
“我就骗了几千块,金额这么小,肯定不构成犯罪。”这是另一个常见的误解。有些人心存侥幸,觉得只要单次金额不超过立案标准,多次操作也无妨。
法律规定,诈骗罪以“数额较大”为入罪门槛。和盗窃罪不同,刑法条文没有明确把“多次诈骗”直接写为入罪情形。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律对此束手无策。如果一个人在两年内,多次实施诈骗,虽然每次都差一点才到立案标准,但累计起来达到了“数额较大”,司法机关完全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这样判断的理由是,从行为性质上看,这属于“徐行犯”。就像蚂蚁搬家,单次行为不独立构成犯罪,但持续、多次的行为叠加起来,其社会危害性就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一个在两年里诈骗十次、累计骗得数万元的人,其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往往比一时冲动单次诈骗同样金额的人更严重。如果对此一律不予打击,等于变相鼓励行为人钻法律空子,化整为零地持续作恶。所以,千万别以为“小额多次”是安全的护身符。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定性比较复杂: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进而赢钱。很多人,包括一些不熟悉刑法的朋友,会想当然地认为,这肯定定赌博罪。
这里面的关键区分点,在于赌局的输赢是否真实。真正的赌博,输赢取决于运气、技术等参与者无法完全控制的偶然因素。但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在赌博工具上做手脚、安排“托儿”等方式,完全掌控了输赢结果,那所谓的“赌博”就只是一个幌子。对方看似在赌,实质上每一步都在你的算计之中,他“输”钱是必然的。这时候,行为的本质就不是赌博,而是以赌博为名实施的诈骗。
或许有人会说,赌资是违法资金,不受法律保护,怎么能成为诈骗对象呢?这个观点不对。法律保护财产秩序,打击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便对方持有的是赌资、毒品等违禁品,你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同样侵犯了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司法解释也明确,抢劫、盗窃赌资的,可以构成相应犯罪。同理,诈骗赌资,自然也可以构成诈骗罪。定诈骗罪,并不意味着法律认可了参赌行为,涉案赌资依然会被依法没收,但设局者的诈骗行为,必须得到更严厉的惩处。
办案就像解九连环,每个环节都扣着另一个。数额的认定、行为的次数、手段的定性,这些看似独立的问题,最终都会汇聚起来,影响法官的量刑判断。作为律师,我的工作就是在复杂的案情中,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点,厘清这些容易混淆的概念。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困扰,搞清楚这些基本问题,是寻求有效辩护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