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刚过,很多当事人或者家属来咨询时,总会提到一个话题:微信群里的红包。大家觉得,过年嘛,群里发发红包、抢抢红包,热热闹闹的,能有什么问题?说实话,我刚开始执业时,也觉得这纯粹是亲友间的娱乐。但这些年,我见过不少案子,就是因为群里抢红包抢出了“新花样”,最后把群主甚至活跃成员送进了看守所。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什么样的“红包游戏”会踩到法律的红线。
记得前年,有位张先生来找我,他是一家中型公司的部门主管,也是个几百人大群的群主。过年期间,群里有人提议玩点“刺激的”:不再是随机抢,而是定规则。比如,抢到金额最小或者尾数特定数字的人,要接着发一个固定金额的大红包。一开始大家觉得好玩,金额也不大。但玩了几轮后,有人开始“坐庄”,制定更复杂的规则,比如“接龙”、“扫雷”,红包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张先生作为群主,觉得大家开心就好,没太在意,有时自己也参与进去。直到有一天,民警找上门,他才意识到事情严重了。这种看似热闹的“游戏”,核心已经从娱乐馈赠,变成了有输赢规则的“对赌”。红包,在这里已经不再是红包,它成了计算输赢的筹码。当群里的活动,从“发着玩”变成了“玩着赌”,第一个风险点就出现了。
那么,是不是所有定规则的抢红包群都涉赌呢?也不是。从法律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判断时,会重点关注两个核心特征:组织性和牟利性。刚才提到的张先生的群里,后来就逐渐形成了固定的“局”。有人专门制定规则、维持秩序,确保每一轮都能顺利进行;更关键的是,组织者或群主可能会从每轮的红包总额中“抽水”,或者自己通过参与游戏来赢利。这就完全符合了“开设赌场”的行为特征。我翻过不少类似案件的卷宗,发现很多群主一开始都是无心之失,觉得就是活跃气氛。但一旦这种“游戏”形成了规模,有了固定的参与人群和资金流转,作为群主,如果知情而未加制止,甚至参与其中,就很难摆脱“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的嫌疑。法律关注的不是你主观上想不想赌博,而是你客观上有没有提供并维持了一个用于赌博的网络空间。
说到这,可能很多群主朋友会感到压力。其实,法律并非一刀切。普通的亲友群、同事群,逢年过节发发红包,绝对没有问题。问题的分水岭在于“管理责任”。如果你建立的群,或者你作为管理员的群,出现了持续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而你采取了默许、纵容甚至参与的态度,风险就来了。我的建议很具体:首先,明确群规,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并定期公告;其次,一旦发现群内有成员组织类似“带规则的红包接龙”,且涉及金额较大,应当立即警告并制止,必要时将组织者移出群聊。不要觉得抹不开面子,这既是对其他成员的保护,也是对自己责任的厘清。记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群主就是这个“小空间”的第一责任人。守住这个边界,就能安心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与温情。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