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几位当事人家属来咨询相似的问题:春节前后,亲友间打牌娱乐,有人用了点“特殊手段”,比如在麻将上做标记,戴了副能看穿标记的特制眼镜,结果基本每局都赢。最后被人发现,报警抓了,涉案的金额还不小。公安机关初步是以诈骗罪立案的。家属很焦虑,觉得这明明就是“出老千”,怎么就成了诈骗呢?
说实话,第一次接触到这类案子时,我也仔细琢磨了很久。这里面的法律界限,确实有点微妙。今天,我就结合这些年的办案经验,和大家聊聊这里面的门道。
我们先看最简单的情况:一桌人打麻将,其中一位当事人,自己悄悄在麻将上做了标记,自己戴了副特制眼镜。在这种情况下,他相当于开了“天眼”,能看到别人看不到的牌面信息。
他的赢面确实大大增加了,甚至可能做到“每局都赢”。但关键问题在于,他能否“完全控制”牌局的输赢结果?我认为,很难这么说。
因为他无法控制其他三家怎么出牌。别人可能牌技高超,可能手气极佳,即便他能看到部分牌,也无法绝对保证自己稳赢。这更像是一种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作弊”,目的是“降低自己输的概率,同时提高自己赢的概率”。
在司法实践中,将这种个人单纯的作弊行为直接定性为诈骗罪,存在争议。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在这里,其他参赌者只是不知道麻将被做了标记,但他们参与赌博、愿赌服输的意思本身是真实的,并没有被一个完全虚构的“局”所欺骗。因此,很多情况下,这类行为更可能被评价为“赌博”违法行为,而非诈骗犯罪。
刚才说的陷阱就在这里。如果桌上不止一个人用了这种“透视”眼镜,并且他们之间还存在联络配合,那事情的性质就可能发生根本变化。
比如,四个人打牌,其中三个人是一伙的,都戴着能看穿标记的眼镜。这时候,他们之间可以通过暗号沟通,知道彼此的牌,也知道剩下那一家要什么牌。他们可以轻易地“卡住”关键牌,让那一家永远胡不了牌;也可以精准地“喂牌”,让自己人胡牌。
在这种情况下,输赢的结果就不再是概率问题,而是可以被这个小团体基本操控的。对于那个不知情的参赌者而言,他参与的根本不是一个公平的赌局,而是一个被精心设计的骗局。他“输钱”的结果,是建立在对方共同虚构的“公平赌博”假象之上的。这完全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所以,同样是使用透视工具,是一个人用,还是多人合谋用,在法律上的评价可能天差地别。前者可能只是赌博违法,后者则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聊到这里,可能有当事人会想:如果只是我一个人用,不算诈骗,那是不是就没事了?
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赌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赌资依法是要被没收的,参与者也可能面临治安拘留或罚款。更重要的是,你使用的“工具”本身,可能藏着更大的风险。
在实务中,这类特制的“透视眼镜”和与之配套的标记设备,很多时候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使用这类器材,本身就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这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和你是否用它们来诈骗无关。
我记得有次开庭辩论,就围绕当事人购买的设备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窃照器材”展开了激烈讨论。所以,即便费尽心力论证了行为不构成诈骗,也还要警惕是否触碰了其他法律红线。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是想提醒大家,法律评价一个行为,看的不仅是表面动作,更是行为背后的控制力、合谋关系以及工具性质。亲友间娱乐务必把握尺度,一旦涉及财物输赢,任何“小心思”都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如果家人不幸卷入此类纠纷,弄清楚行为的具体模式,是寻求有效辩护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