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这类把民间借贷“误读”为受贿的案件,在我十八年的执业经历中并不少见。春节期间的一笔人情往来,有时会在法律审查中被放到受贿罪的放大镜下去看,而当事人往往一下子就陷入了困惑。记得几个月前,一位朋友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找了他多年不见的老同学,结果这位同学后来因受贿被刑拘,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
在法律条文中,受贿罪的核心是收受利益换取职务行为。但在实际案件里,很多看似简单的借款,会因为借贷双方关系敏感、资金来源特殊,或者与服务对象涉及交集,被检方认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时,表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会被怀疑成利益交换。
这类误区的形成,一方面是因为资金往来的背景复杂,另一方面是社会认知的惯性——看到关系密切、数额较大,就容易推定主观恶意。这种推定虽然在审查中存在,但并不能替代事实。真正要解决的,是这笔钱是否有明确的借贷约定以及偿还行为。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借款后明确偿还过,甚至有多笔偿还记录,从法律逻辑上就要与受贿罪进行区分。但很多案件在早期调查阶段,这一点缺乏有效呈现。
我一直提醒团队,客观证据是刑事辩护的“定海针”。比如在这个案例里,催款人的行为模式——多次拨打电话催款、反复联系——实际上反映了双方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我看来,这种连续不断的催款记录,不仅能佐证借款的真实存在,还能削弱受贿的推定。
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温度”常常来自细节:通话记录、银行转账凭证、书面借款协议、偿还凭证。这些细节,从无到有,从散到整,需要律师一点一点去收集和提炼。
而催款记录不仅是证据,也是对法院和检方的一种提醒——资金的流动和交换是基于民事借贷,而非职务行为交易。只要能形成证据链,就能在辩护中有效使用。
归根结底,辩护的重点还是要厘清借款与职务行为的界限。我的建议有几个方向:第一,完整收集借贷双方的往来记录,特别是借款协议、偿还记录的原始凭证;第二,调取催款过程的客观记录,包括通话清单、短信、甚至微信聊天记录;第三,针对检方可能提出的“资金来源于服务对象”的质疑,要准备充分的解释与证据佐证。
在有些案件里,如果发现某些关键证据取得方式存在程序瑕疵,还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这需要精准评估案情及证据合法性。核心思路仍是用事实与证据去回应指控,而不是情绪化争辩。
很多当事人在案件初期感到压力巨大,但只要明确方向、扎实准备证据,就能在辩护中争取到有利结果。毕竟,法律是讲事实与逻辑的,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绝不该被轻易定性为受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