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屏障。最高人民法院第1140号指导案例——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便清晰阐释了以威胁手段获取供述的排除标准,对律师实务和法院审判具有参考意义。
该案中,检察机关指控郑祖文受贿40万元,主要依据行贿人李建平的证言及郑祖文在侦查阶段的多次有罪供述。值得注意的是,郑祖文在侦查初期多次否认受贿,却在后期七次讯问中转变态度,承认收受款项。然而在一审庭审时,他当庭翻供,声称此前供述系因侦查人员实施疲劳审讯,并以查处其女婿公司、抓捕女儿女婿相威胁,同时以取保候审为条件利诱,故主张相关供述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郑祖文关于威胁内容的陈述具体明确:侦查人员曾扬言“不认罪就查办女婿公司”,并实际在2011年8月19日将其女儿郑某某、女婿陈某某传唤至办案单位,持续留置超过24小时。更关键的是,郑祖文首次作出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缺失起止时间记录,看守所登记显示该次讯问持续达8小时,但同步录音录像仅留存半小时内容。这些异常情形,与郑祖文提出的“在身心俱疲、家属受胁下违心供述”的辩解相互印证。
法院还特别考量了郑祖文的个人情况。其时他已退休近十年,年近七旬,女儿女婿均系公职人员。侦查机关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对老年人心理造成的压迫效应显而易见。加之办案人员承诺“认罪即可取保候审”,这种威胁与利诱交织的手段,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据此,法院认定郑祖文为避免亲属受牵连而作出虚假供述存在高度可能性。
对于郑祖文在首次有罪供述后继续作出的六次认罪陈述,法院着重审查了其是否受到先前非法取证行为的持续影响。鉴于威胁抓捕家属的情节具有持续威慑力,且侦查机关未进行充分的权利告知或采取有效措施隔绝前次违法取证的影响,这些后续供述仍应视为非法取证行为的衍生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而重复供述是否排除需综合判断取证行为违法性的波及效应。本案中,法院认定后续供述同样不具备证据能力。
在排除非法供述后,全案证据体系发生根本变化。行贿人李建平的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且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既无账册记录反映资金往来,也无郑祖文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的充分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在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下,一旦被告人供述因取证违法被排除,剩余证据便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宣告郑祖文无罪。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例生动展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逻辑。它提醒我们,证据收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任何通过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都将面临被排除的风险。对于辩护工作而言,当当事人提出取证违法线索时,应重点核查讯问时间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完整性、是否存在以家属相要挟等情形。同时,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需全面考察被告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与涉案人员的亲缘关系等背景因素,客观评估取证手段对供述自愿性的影响。唯有坚持程序正义,才能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检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