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个做中学管理工作的朋友跟我聊起一个让他困惑不已的问题——学校最近处理几位学生打架事件时,教育局、公安派出所、家庭都参与进来了,但各方意见不一致,结果孩子在折腾中反而更迷茫。这类情形,其实正暴露了一个正在被广泛讨论的新课题: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干预如何真正落地?
在我们的刑事辩护工作中,不时会遇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同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往往带有冲动、模仿或教育缺失的特征,这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最重要的转向——“以教代罚”“提前干预”。这部法律把未成年人的问题行为细分为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对应了从家庭、学校、社区到专门机构的分级教育矫治体系。
简单来说,就是不同层级的“教育处方”。不良行为主要靠家庭和学校进行教育管理;严重不良行为则由公安机关、教育部门、专门学校等介入,设置从训诫到专门教育甚至专门矫治教育的一系列措施。它不是在加重处罚,而是在“教育”中找到重整的机会。
这在理念上无疑是进步的,尤其从我多年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经验看,教育介入早一分,孩子走回正轨的机会就多一分。但问题在于,理念易提,落实难。很多地方在执行时仍然沿用“处罚思维”,对教育矫治的层级、责任主体、衔接机制缺乏足够的清晰认识。
说实话,我第一次读到新法时也觉得思路很先进,但落到实务时却发现“怎么用”是个难题。首先,法律规定了多种矫治教育措施,比如训诫、赔礼道歉、心理辅导等,可这些措施是否可以同时适用、由谁决定、怎么协调,在实践中并无明确标准。不少基层办案人员对这套体系理解不一,导致措施间相互交叉或空白。
其次,与其他法规的关系也模糊。比如学校的教育惩戒措施与《预防法》的管理教育措施,很多老师并不知道两者的区别。再比如,在公安机关已对严重不良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后,能否再进行矫治教育?理论与实务都还在争论。
我印象很深的是曾经有个案子,一位十四岁的男孩因打架被公安训诫后又被学校开除。结果家庭失去了教育支点,孩子辗转于社会,半年后再次涉嫌盗窃。那时我就在想,如果第一次干预时能形成一个联动的教育方案,也许一切不会发展到后面那一步。
要让分级干预不只是纸上制度,关键在于三点:理念统一、衔接顺畅、社会力量跟上。首先,法律上的“保护处分”应当明确它优先于惩罚性措施的地位。教育与矫治应成为处理未成年人问题的首选,而惩罚应是有限度的补充。这样一来,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公安,都能在同一理念下判断:应先教而非先罚。
其次,制度上的衔接要顺畅。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处理往往跨部门,家庭教育、学校管理、公安处理、社会帮教,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一套统一的评估与决策机制。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设立一个第三方评估委员会,像医生一样开“处方”,谁来管、该用何种教育方式,都由这个委员会提出专业建议。这种“先议制度”能够让各方高效协同。
最后,是社会支持体系。教育矫治不能靠行政机关单打独斗,而要引入心理咨询师、社工、志愿者、社区机构等。一个孩子的问题常常涉及心理、家庭、环境多重因素,司法能做的是引入资源,帮助他恢复“生活稳定性”。我常说,未成年人的“教育救治”更像是一场系统工程,需要耐心、资源和明确分工。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以教代罚”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方法的转变。只有理念被各部门理解,制度真正能操作,社会资源跟上,我们才能看到越来越多的孩子从错误中被重新拉回来,而不是被错误定义一生。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