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执业这些年,我接触过不少涉及烟草经营的刑事案件。很多当事人在被带走后都会困惑——“我家有烟草证,怎么还成了非法经营?”这不是个个例问题,现实中确实有不少家庭夫妻一起做生意,一方办了手续,另一方具体操作。那这种情况,到底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一次,一位姓袁的当事人来找我咨询,他的妻子名下注册了一家茶叶店,拿到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茶叶店挂在妻子名下,但实际是他在经营。后来因为在另一处地方被查出真烟和假烟混卖,他被刑拘,罪名是非法经营。听到这里,他自己也一头雾水——“证不是我们家的么?”
从法律角度讲,《烟草专卖法》要求销售烟草制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否则就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但关键在于——是不是“无证”。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通常会看两点:第一,持证人与经营人之间的关系;第二,经营行为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像这类夫妻共同经营的,法律并不会机械地认定“只有挂证人才能经营”,因为夫妻关系本身包含共同经营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丈夫完全独立经营,通常会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不应视为无证经营。
但问题也没那么简单。持证不等于可以随便进货、随地卖烟,许可证有明确地域性。如果像袁先生那样,在证载明的店铺以外租房销售,确实违反行政管理要求。不过,正如最高法院在一个《关于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中指出的,持证人如果只是超范围经营,比如跨地区、超数量进货,一般应由行政部门处罚,而不宜上升为刑事处理。这其实体现了“刑法谦抑”的原则——刑法不是用来解决一切违规问题的。
这类案件中更大的风险往往不在“无证经营”,而在“假货”。像袁先生案,警方查出的大量卷烟中有真有假,假烟价值也不少。假烟问题一旦涉及刑法,就不再是行政处罚能解决的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或巨大,都可能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最后判定袁先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这其实是关键的区别。也就是说,他妻子的烟草证“保”住了他免遭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但“假烟”让他仍然触碰了刑罚红线。法院认定虽然系未遂,但货值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量刑档次,最终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多并处罚金。
我始终提醒当事人,烟草证的保护力有限,它的作用是让你能合法卖烟,但它救不了“假烟”和“走私烟”。卖真烟超范围,是行政问题;卖假烟,那就是刑事问题。两者的后果完全不在一个量级。
从我多年的办案经验看,夫妻开店销售香烟,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主要有三:
第一,证照挂妻子名下,但实际经营人违反了地域或进货渠道规定;
第二,经营者混卖假烟或从非法渠道进货;
第三,账册、购销记录不规范,导致一旦被查很难举证“哪些是真烟”。
这类案件中,如果能证明夫妻共同经营、且购买烟草货源合法,大多不会被追刑责;但只要冒出一批假烟,哪怕数量不大,都可能引来刑事调查。因为烟草类假货被严格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司法机关对此态度一贯严厉。
说到底,证照是“防护网”,但守不住更底线的“真假货”。刑事辩护的重点,也往往不在“有没有证”,而在“有没有假”。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我常提醒家属:先别急着求轻判,先弄清楚案子的性质。有时,及时证明“共同经营”就能让案件从刑事降回行政;有时,只要一批假烟在案,法律的容忍空间就已经没有了。刑法该严的地方要严,该退的地方要退,这也是法治的分寸。
如果你或家人遇到类似困扰,先把事实梳理清楚,再谈辩护方向,别轻信所谓“有证就无事”的误解。法律的判断,永远比我们想象的更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