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在上饶看守所会见时,我接触了一起介绍卖淫案件。当时有当事人困惑:既然自己负责找嫖娼的人,和另一位负责找卖淫者的“鸡头”配合完成交易,是不是一定就是从犯?这个问题其实很典型,很多案件里都会遇到。
介绍卖淫罪的核心行为,是牵线搭桥——让嫖娼的一方与卖淫的一方建立交易关系。在实践中,无论是谁找卖淫者,谁找嫖娼者,这两个环节的作用都是关键,很难简单地说谁就是从犯。
我记得那位当事人只在自己参与的交易中分成,而“鸡头”则每一单都有分成,这直接导致涉案人数和获利的差距。通常情况下,涉案金额更高、涉及人数更多的,量刑就会更重。但这并意味着另一方的角色就一定轻——法律会更多看他的作用在整个链条中的重要性。
所以,判断主犯还是从犯,不仅要看分成比例和次数,还要看其对交易达成的作用程度。如果作用相当,就算分成少,也未必能被认定为从犯。
如果案件被纳入组织卖淫罪的考量,情况又不一样了。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差别在于,前者涉及管理、控制和安排整个卖淫活动。
在我办理的案例中,那位“鸡头”不仅找卖淫者,还参与管理、协调和分配,明显具备主导地位,因此很容易被认定为主犯。而负责找嫖娼者的另一人,没有参与管理或控制活动,而只是配合完成部分交易,这样的行为更可能被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这种协助行为和主犯在性质上有显著差异,量刑时也会考虑到这一点。但需要提醒,当事人一旦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刑事责任依然不轻,只是相比主犯会低一些。
从这类案件的经验来看,辩护关键在于厘清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与法律罪名的对应关系。是不是参与管理控制?在整个交易链条中作用是否不可替代?分成比例和次数是否能反映角色轻重?这些都是需要在侦查阶段就明确的。
有些当事人以为只要分成少、出场少就能算轻,这种想法并不总是成立。如果作用核心且不可替代,即便次数不多,也可能面临较重的刑责。因此,尽早与律师沟通,把事实和证据理清,是降低风险的第一步。
说了这么多,其实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并不复杂——它看重的是行为本身的性质和作用,而不仅仅是利益分配。搞清楚这一点,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