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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调情用品”争议

2026-02-10

扑克牌案件背后的法律疑问

几个月前,我接触到一个颇具争议的案件。当事人经营一家小型公司,规模不过五人,主营成人情趣用品。但其中一款扑克牌,却被警方认定为“淫秽物品”,导致全员被刑事拘留。说实话,第一次听到扑克牌会构成这种罪名时,我也有些意外。

这副扑克牌表面上是卡通图案,配上文字描述不同动作的含义,商家称是夫妻调情用具,但鉴定机构认为其中内容会引发不正常性刺激,从而认定为淫秽。这类产品的性质和销售目的,在法律上有争议——它究竟是情趣用品,还是触及刑法的“淫秽物品”?这就是案件的核心分歧。

在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物品属于淫秽物品,还进行复制、出版、发售等传播行为。如果当事人确实是将其作为成人情趣用品来经营,且主观上并未意识到它会被认定为淫秽物品,那么“明知”如何认定就成了辩护的关键。

鉴定标准的模糊与辩护空间

在这个案件里,还有一个现实问题——鉴定标准。当前很多所谓“淫秽物品”的认定,都是由本地鉴定机构依据自己的标准完成的。不同案件之间,认定口径差异明显,缺乏统一规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中,可以围绕专家意见的科学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让审查机关必须面对这个“不统一”的现实。

我曾去过涉案公司,用他们的电脑登录店铺后台查看销售记录。虽然警方口头说卖了数千单,但从实际数据来看,涉及争议的只是某一批次的扑克牌——并不是大量经营,更不像有些案件那样专门销售淫秽物品。这为“过失销售”的辩护留下了空间。

辩护思路之一,就是强调销售目的与进货渠道都指向“成人情趣用品”的定位,与同类硅胶类情趣产品相比,这副扑克牌甚至更为隐晦。这样可以削弱涉嫌“淫秽物品”传播的故意成分,争取从主观上降低犯罪成立的可能性。

应对策略与时间节点

类似案件中,沟通的时机和对象很关键。如果刑拘进入到侦查期的后半段,证据仍存在争议,就应尽快促成与检察官的会面,明确产品的性质和销售背景。检察官是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关键角色,如果在他们形成固定意见之前,就把产品定位和法律问题讲清楚,往往能有效缓解指控的力度。

此外,不要忽视实际市场环境——如果其他商家在正常销售类似产品,而且平台审核并未屏蔽,这本身就是佐证产品不易被视为淫秽物品的材料。当然,这类证据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并在法律框架内使用。

归根结底,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产品性质能否排除法律上“淫秽物品”的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主观“明知”是否成立。一旦能在这两点上形成合理怀疑,案件的走向就会不同。经验告诉我,很多看似棘手的案件,只要抓对了突破口,转机就会出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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