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接触过不少传播淫秽物品涉案的当事人,其中一类案件常让人困惑——到底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又在什么情况下会加上“牟利”的标签?几个月前,我就处理过一个类似案子,当事人的情形很有代表性,值得拿出来分析。
在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往往有数量门槛,比如图片达到数百张、视频达到几十部。但在实务中,证据统计方式并不是那么精准。这位当事人被指在网络平台发布了少量图片和视频,数量远未达到立案标准,但警方依然启动了调查,理由是播放量很高。
这就涉及一个争议:播放量能否直接等同于传播次数?我曾和办案民警交流过,他们也承认,一段视频的播放量可能是同一人多次点击,或者平台算法自动刷新,这对“数量”认定带来很大不确定性。而且,播放量记录是否与不同的人对应,在技术上并不好核查。
所以,在辩护中,如果数量明显不足,我们会重点提示这一问题,让检察机关慎重评估案件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这并不是为当事人找借口,而是必须确保量化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另一重点争议,就是所谓的“牟利”。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并没有直接卖视频或图片,却设置了一个所谓的“门槛费”,比如缴费才能进入某个社群,但实际内容仍是免费流传。
在我办理的案件里,这位当事人的收费方式只是提供聊天服务,视频和图片早已在公开平台免费发布。实务中,一些办案机关会认为这属于变相收费——通过与淫秽物品相关的内容引流,再从其他服务收取费用。但从辩护角度,如果付费内容与传播行为没有直接的商业交换关系,就有空间争取不适用“牟利”加重的认定。
我会提醒当事人,检察官很看重你收费的目的和实际内容。如果只是单纯聊天、没有专属付费图片或视频,且传播数量不足,那么牟利的理由可能成立得不够充分。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会看材料,也会看人。几乎每一个我办过的案件,只要当事人能在讯问时坦诚承认不当之处,明确表示悔改,结果都会好得多。比如,这位当事人没有固定工作,帮家里经营生意,案发时手机里查不到交易记录,这些信息都有助于呈现一个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在沟通时,建议重点强调三个事实:一是传播数量不足以达到法定立案标准;二是播放量数据存在不确定性,且不能完全反映实际影响范围;三是收费内容与淫秽视频并无直接交换关系。如果当事人有继续学习或改善生活的计划,也可以作为积极的现实表现提供给检方。
当然,即使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仍可能触犯行政法律,影响个人名誉与信用。所以我常提醒家属,刑事风险之外,也要注意互联网行为的法律边界,不要心存侥幸。
总结来说,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精准界定“数量”与“牟利”,这是辩护的突破口。实务中,只要有充分的事实与合理的法律解释,检察官是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