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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认定

2026-02-07

在律所接待咨询时,我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叶律师,对方当初承诺得天花乱坠,现在根本没做到,这明显是诈骗!” 很多当事人甚至家属,容易把商业合作中的夸大宣传、履行瑕疵,直接等同于刑事上的合同诈骗。说实话,这个问题我每周都要回答好几遍。那么,什么时候合同里的“欺骗”会升级为刑事犯罪?今天,我想结合一个关键的再审改判案例,聊聊合同诈骗罪里最核心的那个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夸大宣传,就一定等于“诈骗”吗?

很多人的误解从这里开始。他们认为,只要签合同前对方说了假话,比如夸大了产品效果、虚报了公司实力,那就构成了诈骗。这就像说感冒一定会变成肺炎,忽略了中间关键的病理变化。

从法律上看,合同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二是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请注意,是“同时满足”。在大量的商业纠纷里,我们看到的往往只是第一个要件,也就是存在夸大或欺诈行为。但这更多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撤销、要求赔偿损失。而刑事犯罪的入罪门槛要高得多,它要求行为人从始至终,就没打算真正履行合同,签订合同只是他骗取钱财的一个幌子。这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那条生死线。

所以,仅仅有夸大宣传,远不足以定罪。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心——他到底是想做生意,还是想空手套白狼?

那么,什么时候的“骗”才会构成刑事犯罪?

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不能靠猜测,法律上有一整套客观的审查标准。简单说,就是看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的实际表现。我常跟团队讲,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行为信号”。

第一,有没有履行的诚意和能力?这是基础。比如,当事人虽然吹牛了,但他确实有厂房、有设备、有对应的生产或服务团队,具备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他夸大的是履约效果,而不是凭空捏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履约主体。

第二,拿到钱后干了什么?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如果对方一收到预付款或货款,立刻用于个人挥霍、偿还无关债务、或是直接隐匿逃匿,这几乎就是“非法占有”的典型标志。反之,如果资金大部分被投入到合同相关的生产经营中,哪怕经营不善最后亏了,这更多是经营风险,很难认定是刑事诈骗。

第三,合同实际履行了多少?就像那个再审改判的案例所揭示的,如果双方有真实的履行基础和履约行为,哪怕过程中有瑕疵、有拖延,甚至部分内容没达到承诺,但只要不是在根本性违约、完全拒绝履行,司法机关通常会非常慎重,不轻易动用刑罚。

去年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被控合同诈骗,金额不小。我们调取了大量证据,发现他的公司虽然宣传有水分,但持续数年都在正常运营,接收的货款也确实用于原材料采购和支付工资。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个案子能办下来,核心就在于证明了当事人有“履约行为”而非“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应该怎么办?

厘清了这个法律逻辑,对于正身处纠纷中的当事人和家属,心里应该会稍微有点底。如果遇到对方以“合同诈骗”为名施加压力甚至已经报案,我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不要慌张,更不要用极端方式去对抗。情绪解决不了专业问题。冷静下来,梳理整件事的脉络。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第一时间带着所有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咨询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的作用,就是帮你从庞杂的事实中,提炼出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利或不利的关键证据,精准判断案件性质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这一步的预判,往往决定了后续所有应对策略的方向。

最后,在与对方或办案机关沟通时,要有意识地、客观地陈述己方在合同签订后的实际履约行为和投入,这比反复争论当初广告词是否夸张要有用得多。你的行为轨迹,是证明主观意图最有力的语言。

说到底,法律惩治的是以合同为工具的诈骗,而不是经营中的一切风险与过错。分清这条界限,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商业活动固有风险的理性认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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