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拱墅区的办公室里,我时常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有些案件中,当事人的账户出现了来自他人的转账或理财收益,但他本人并不清楚这些资金是如何来的,更不知道背后是谁安排的。这时,很多人会担心:既然钱到账了,是不是就构成受贿?
从刑法的构成要件来看,受贿不仅仅是收受财物,还必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对这个利益交换关系的知情与同意。如果连资金的来源和用途都不明白,这个知情的环节往往就会成为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我记得有一个案子,当事人的妻子账户频繁出现理财赎回和申购操作,但这些细节他完全不清楚。理财产品的类型、交易代码、收益流向——他都没有参与过,也没有收到明确的说明。在这样的情况下,贸然认定他构成受贿,就需要仔细推敲证据链的完整性。
很多人会忽略一个细节: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确知道财物来源与权力交易有关,并且接受它。如果当事人是真正的不知情,法律上很难认定其主观故意。
比如,有人声称理财收益是“送给当事人”的,但实际上,这些资金在交易过程中被重新用于购买其他理财产品,甚至未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这时,辩护就可以围绕几个问题发力:当事人是否收到了确定的财物?是否对资金的处置有控制权?是否明确同意并接受了这笔利益?
我在多年办案中见过不少帐户往来巨大的家庭,几百万、上千万的交易也很常见,但每一笔交易的意图和性质并不透明。如果无法区分哪些是纯粹的金融投资行为、哪些是利益输送行为,这个模糊区间就是辩护的空间。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首先会审查资金流向与账户名义是否一致。很多时候,对外声称用当事人家属名义购买的产品,其实是在另一账户操作,这就破坏了“收受”的直接性。其次,会要求核查沟通记录、合同文件等,看看是否有明确的财物赠与和利益交换的证据。
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种理财产品作为“受贿工具”的案件时,我也花了不少时间去理解操作模式。但经验告诉我,资金进出并非等于兑现利益,知情与控制才是受贿认定的核心。如果这两点不能被明确证实,当事人的责任就需要慎重判断。
所以,当案件涉及复杂的资金往来、尤其是家庭成员的账户操作时,一定要把资金来源、操作主体和意图逐一梳理清楚。这不仅是厘清事实的过程,也是保护当事人免于被过度指控的基础。
归根结底,受贿罪的认定不能脱离当事人对财物性质的认知与控制。缺乏知情和同意的资金流入,是辩护中反驳受贿构成的重要理由。案件的每一条证据,都应该经得起交换关系和控制意图的双重检验,才能做出合理的法律判断。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