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几个月前,有位张先生因为收购药品的行为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家属一脸困惑地来找我。其实,这类案件在涉及医保骗保或所谓“回流药”时并不少见。关键问题,在于罪名的定性是否准确。
从法律构成看,诈骗罪与销售假药罪之间有明确的界限。诈骗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对骗保的策划或实施环节参与较深,比如指使或帮助他人利用医保骗保,并在上游环节起到了推动作用。而销售假药罪更偏向于下游的销赃行为——即明知药品系骗保所得仍收购、销售,但没有介入骗保本身。很多时候,我们的第一步,就是厘清当事人究竟是在上游还是下游,这不仅关乎罪名定性,也关乎量刑基准。
如果行为只停留在收购环节,与骗保实施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就应当避免被错误地适用更重的罪名。这是辩护的首要突破口。
在掩饰罪中,“明知”是绕不开的核心要素。司法实践里,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有时很笼统——只要药品来源不正,就直接推定其明知。这样的推定可能忽略了交易的具体背景。
我在案件中会从收购渠道、价格水平、交易过程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等方面去检视。如果收购价格与市场行情相差不大,交易对象也有相关资质,这都可能成为反驳“明知”的依据。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要在早期阶段就整理好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方便律师从多个角度进行抗辩。
说实话,第一次接这类案子时,我也纳闷:仅凭来源模糊,就认定主观明知,这会不会过于草率?后来发现,这是辩护中的一个重要切入口。
金额往往是决定罪名轻重及刑期长短的关键因素。司法机关在计算涉案金额时,有时会把全部交易流水看作涉案金额,但真实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比如,一部分交易并不涉及赃物,却被算进总额,这会直接加重刑罚。
因此,律师必须仔细审查全案证据,排除不相关的交易记录,让涉案金额更接近于实际情况。这一点上,书证、银行流水、物品清单等,都可能决定案件的走向。
同时,还要关注量刑的均衡——下游犯罪的刑罚不应超过上游犯罪。比如,上游骗保者被判了缓刑或中短期徒刑,下游如果只是收购,刑罚却更重,这显然不合理。在辩护中,法律也强调量刑的平衡性,这对当事人非常重要。
总的来说,收购药品案件涉及的掩饰罪辩护,核心在于三个方面:首先明确罪名边界,避免将下游行为定性为上游主罪;其次围绕“明知”展开辩护,从交易细节着手;最后精准核算涉案金额,同时争取量刑均衡。这类案件看似简单,其实关系到多个环节,早期的正确应对往往决定了最终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