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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从“空包弹”到“烟油”,非法经营罪的边界在哪?

2026-02-06

前阵子杭州下雨,一位当事人来所里咨询,脸上写满了困惑和不安。他反复问我的一个问题是:“叶律师,我卖的就是些空壳子,里面什么都没有,客户说买去做艺术品,这怎么能算非法经营呢?”他说的“空壳子”,在行业里叫“空包弹”,就是电子烟的雾化弹仓,但没有注入烟油。随着聊天的深入,更复杂的情况浮现出来——他还销售了标注为“原油”的烟油。这个案子,后来在37天时,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今天,我就借着这个真实的咨询,和大家聊聊这类案件中,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之间,那些容易被忽略的辩护要点。

“空包弹”与“艺术品”:主观故意的第一道防线

很多当事人觉得,我卖的是个“空壳”,就像卖一个空的矿泉水瓶,别人拿去装什么,我哪管得着?从朴素的情感上讲,这似乎没错。但在刑事法律视野里,问题就没那么简单了。核心在于,你是否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

这个案子里有个非常关键的细节。当事人提到,当一个大客户要购买数量巨大的空包弹时,他特意询问了用途,客户回答是“创作艺术品”。这个询问和答复的过程,如果能被证据固定下来,比如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那就是一块极有价值的“辩护基石”。它表明,卖方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审慎注意义务,并且获得了对方一个看似合法的用途承诺。在这种情况下,要指控当事人具有明知对方用于非法经营电子烟而仍提供帮助的“直接故意”,就非常困难了。辩护的第一道防线,就是牢牢守住“主观故意”这个门槛,证明当事人的认知和意图,并没有超出“销售一个半成品或装饰品”的范围。

从“空包弹”到“烟油”:证据链条的致命跳跃

然而,现实往往更复杂。就像这个咨询中,问题很快从“空包弹”跳到了“烟油”。当事人承认销售了名为“原油”的烟油,尽管他坚称其中不含尼古丁。这时,控方的逻辑可能会形成一个跳跃:你既卖空包弹(载体),又卖烟油(内容物),两者结合就是完整的电子烟产品,你对此应是明知的,因此构成非法经营。

这里存在一个需要辩方全力击穿的“证据断点”。销售空包弹和销售烟油,在法律评价上可以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证明,当事人是“配对销售”并将它们作为“电子烟成品”来经营。比如,交易记录是否显示大量客户同时购买了他的空包弹和烟油?他是否向下家宣传或指导如何将两者组装成可吸食的电子烟?如果仅仅是有一部分客户买了A,另一部分客户买了B,那么“非法经营电子烟”这个完整的行为链条就难以闭环。刑事定罪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这种由不同交易对象、不同产品拼凑出的“主观故意”,往往根基不稳。

不批捕的背后:情节轻微与“可罚性”的考量

为什么这个案子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这给我们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在实践中,不批捕决定常见于两种情形:一是证据不足;二是虽涉嫌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无逮捕必要。对于销售“空包弹”这类半成品,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与销售成品电子烟相比,存在明显差异。如果烟油经鉴定确实不含尼古丁等烟草专卖品或违禁成分,那么整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又会进一步降低。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这个案例中,涉案产品状态(半成品)、当事人对用途的询问、以及部分产品用途的特殊性(如声称用于艺术品),都可能被纳入“情节”的考量范畴,从而影响“可罚性”的判断。这意味着,即便案件继续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仍然是一个现实的辩护目标。尤其是“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此类存在争议、危害不大的案件中,是律师可以着力争取的方向。

办完这个咨询,我一直在想,技术的快速迭代总在不断挑战既有法律条文的边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在这些模糊地带,为当事人厘清责任,捍卫那條关乎自由与权利的界限。面对这类新型、复杂的案件,第一时间由律师介入,全面阅卷,从主观故意、证据链完整性、社会危害性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策略,往往是把握住案件走向的关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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