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基层人员如何争取较轻的处罚?这是一个复杂而又现实的问题。最近,团队律师在处理一起此类案件时,发现了一些关键点,或许能为涉案人员提供一些思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往往涉及众多人员,资金往来错综复杂,案件处理周期长。许多嫌疑人同时也是投资者,一旦投资项目出现问题,他们不仅面临投资损失,家人也可能受到牵连。对于这些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受害人的当事人,确定退赃退赔金额及争取轻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主观恶性的认定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涉案金额通常惊人,这是因为犯罪分子精心包装投资项目,吸引投资者。对于基层员工,其入职时间和职位对判断其主观明知程度至关重要。如果业务员入职时间不长,可能并不清楚公司和项目的真正情况,实际上并没有主观明知,可能根本构不成犯罪。
其次,如果基层业务员已经知情并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那么涉案金额和犯罪地位就成为争取轻判的关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法律规定,非吸收型犯罪的目标是向社会的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的资金吸收,不被视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此,近亲属的投资金额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此外,如果存在团队间互相挂业绩的情况,这部分数额不应计入名下。有些公司涉及多个投资项目,如果能区分清楚,应明确核算,将不属于项目的资金从流水账中剥离出来。
在非吸案件中,根据吸收金额的不同,有三个刑期档次。刑期的金额下降,可能会让刑期降低一个档次,这一点至关重要。想象一下,如果刑期原本是十年以上的,那么通过努力研究如何从轻、如何减轻,将其降至至少十年。但如果刑期能减少一个档次,从3到10年变为3年以下,这将是一个巨大的转变。
在金额方面,我们还需讨论退赃与退赔的问题。若构成犯罪,那么无论怎样都无法避免退赃与退赔。在欺诈罪中,不同角色将承担不同的退赃责任。组织者或领导者需对整个案件的金额负责,而团队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则仅对其所管理团队涉及的金额及个人佣金负责。对于普通的业务员而言,退回的赃款实际上是违法所得,即个人提成、奖金等因吸收他人资金而获得的回报部分,并非必须全额退还。正常的工资收入通常不在此列。
至于返赃的时间和金额,这确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但无论怎样,返赃的目的是相同的:在公安阶段争取让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得到最轻的量刑建议。因此,对于返赃问题,切不可随意处理。一般来说,基层人员如果对自己应当返赃的金额有所估算,通常至少应返还一半左右,这样通常可以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成果。如果成功做到这一点,未来获得缓刑的机会也将相对较大。
最后,关于犯罪地位的问题,非吸罪基本上不存在单人单案的情况,即便一个案件被分案处理,同案犯的数量也很少会少于三到五人。这是因为该罪名涉及到组织架构的发展问题,而这种情况在常规状态下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必须存在上下游的链条关系。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排序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排序依据通常包括犯罪地位、作用大小、涉案金额等因素。因此,我认为在分析罪中,至少应在检察院阶段请律师介入,通过阅卷分析来判断我们的排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进一步降低的可能性。对于主从犯的认定,有时刑期差异巨大。在人数众多的案件中,由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非常紧张,检察院无法对每个人进行逐一分析。因此,这个阶段我们就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最大限度地向检察官阐述我们的有利之处,从而实现罚当其罪,争取到一个合理且有利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