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阅卷时,偶尔会翻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案卷。每当看到那些出生日期还很新的户籍材料,心里总会咯噔一下。一个孩子的命运,可能就因为一个错误的行为,一个家庭的未来,可能就此蒙上阴影。最近,关于完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机制的讨论很多,作为一个办了十八年刑事案件的律师,我想从一个实务者的角度,聊聊我的观察和理解。
我们得先明白,核准追诉针对的是哪些孩子?法律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犯的只能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而且造成了人死亡,或者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严重残疾。情节还得是“恶劣”的。最后,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说实话,这个规定在刑法里,像个“特别开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都在14岁或更高。而我们这个“开关”,只针对极少数、后果极其严重的个案。你可以把它理解为,法律在原则上认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为应对极其罕见、挑战社会底线的情况,留下了一道极其狭窄的“后门”。这个后门,立法时争议很大,最终的设计充满了“慎之又慎”的味道——范围卡得死死的,程序提到最高检,本质上是不想用、不愿用,留作最后的不得已。
为什么立法精神是“尽量不用”?这背后不是法条的冰冷,而是对成长规律的尊重。在我接触过的涉罪少年案件中,每一个孩子背后,几乎都有一个失职的家庭、一段失败的教育,或是一个充满诱惑和风险的环境。孩子犯了错,板子首先应该打在谁身上?
法律其实给出了答案。刑法同时规定,对因年龄不够不予刑事处罚的,首先要责令父母管教,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个顺序本身就说明,矫正的责任,第一顺位是家庭和社会,而不是监狱。核准追诉,意味着一个十二三岁的孩子可能面临长期监禁。且不说监狱环境对身心发育的负面影响,他失去的是在最关键的成长期,正常学习、社交、认识世界的机会。这条路一旦走上去,未来想顺利回归社会,难度极大。
所以,“尽量不用”是一种理性而人道的选择。它不是放纵,而是坚信对走偏的孩子,矫治比单纯的惩罚更有用,也更有责任。我们惩罚一个孩子很容易,但如何修复他的人生,以及被他伤害的家庭,才是更大的难题。
这才是问题的核心,也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在个案中真正能发力的地方。核准追诉机制完善的关键,在我看来,不在于多么熟练地“使用”它,而在于如何通过它,去发现和解决导致孩子犯错的社会问题。
具体怎么做?离不开扎实的“社会调查”。这不是走个过场,而是要真正深入孩子的家庭、学校、社区,弄清楚:他的父母尽到监护责任了吗?学校教育有没有缺失?他生活的环境是否存在诱发犯罪的因素?这份报告,应该成为决定是否启动核准程序最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如果调查发现,孩子的问题主要源于监护严重缺失或恶劣环境,那么工作的重点就应该是督促家长履职、改善环境,而不是急着把孩子送进司法程序。
一个残酷的个案,恰恰是照亮社会系统漏洞的一束强光。作为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我们的视野不能只局限于定罪量刑的辩论。我们有责任借助案件,去推动家庭监护的监督,去呼吁社区支持体系的完善,去关注专门矫治教育的质量。惩罚一个孩子可能了结一个案子,但只有治理好产生“问题孩子”的土壤,才算真正解决了一个社会问题。
说到底,强调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核准追诉的“少用”和“慎用”,并非是对罪恶的妥协,恰恰是基于最大的责任感——对孩子未来的责任,对法律严肃性的责任,以及对修复社会关系的责任。法律是一把手术刀,它的目的应该是精准地切除病灶,并尽力让肌体恢复健康,而不是简单的切割。在面对一个犯错的孩子时,这份“慎重”,或许是我们成人世界能给予的最深沉的善意和担当。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