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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战经验——从合成人脸视频案说起

2026-02-05

前阵子,一位外地的父亲深夜联系到我,声音里满是焦虑。他儿子去年在杭州,因为参与了一个“帮人解封社交账号”的项目,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了。家属收到的文书里,罪名写得挺复杂,涉及好几个新词,他们完全看不懂,只知道事情和“人脸视频”“料子”有关。这让我想起,随着技术发展,这类新型案件确实越来越多了。

一个行为,为何有三种“罪名”可能?

很多家属拿到法律文书时,第一个困惑就是:我家人不就做了那一件事吗,怎么律师和办案人员提到的罪名好像有好几种说法?

以这个合成人脸视频解封账号的链条为例,从我们律师的视角看,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评价思路,这很正常。第一种思路,是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靠。因为解封的账号,最终很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那么,提供解封服务的人,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帮助犯”。

第二种思路,是看技术手段,定“计算机类犯罪”。比如,用假视频骗过系统的刷脸验证,被认为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而制作这个假视频的工具或方法,则可能被视作“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

第三种思路,也是目前我们在办案中最常见到的,就是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思路的焦点,在于整个链条的核心——“料子”。一套完整的“料子”,包含了姓名、身份证号、照片,以及最终合成的那段动态人脸视频。所有这些信息拼凑在一起,足以锁定一个具体的自然人。那么,非法获取、提供这些“料子”,或者利用它们制作视频、解封账号,本质上都是在非法处理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

为什么我们常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办?

既然有几种可能,为什么实践中,这类案件最后常常落脚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呢?根据我和团队多年的办案经验,这里有很实际的考量。

首先,从定罪逻辑上看,它更直接、更稳固。要定“帮信罪”,必须明确证明当事人“明知”他帮助的对象在实施诈骗等犯罪,这个“明知”的证明有时存在难度。而定计算机犯罪,则需要论证行为是否真正构成了对计算机系统的“侵入”或“控制”,技术上的争议有时会很大。

相比之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更清晰:你手里的“料子”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是。你有没有合法依据去获取、提供或使用它?没有。那么,这个行为的性质就比较明确了。司法实践中,这条路径的共识度更高,也更容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其次,这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量刑。不同的罪名,入罪和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尤其是违法所得的数额标准,差别很大。有的罪名门槛低,有的则高一些。选择一个与行为本质最匹配、证据最为扎实的罪名,其实也是对法律和当事人负责。在我办过的案子里,当行为的核心就是围绕倒卖、滥用个人信息展开时,以这个罪名来追究,往往最为贴切。

如果涉案,钱款怎么认定?

除了罪名,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另一个实际问题就是:涉案的钱怎么算?比如,他做这个事,自己还垫付了买“料子”、租服务器的成本,这些钱会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吗?

这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我接触到的判例,主流的观点是: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合理的犯罪成本是应当予以扣除的。道理其实很简单,法律要没收的是你通过犯罪“得到”的不当利益,而不是你的所有支出。从办案角度看,现在线上交易记录都很清晰,查明实际成本支出并不难。如果不管成本,全部算作违法所得,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处罚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所以,在案件处理中,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仔细梳理、核对当事人的资金往来,将那些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必要支出(比如明确的购买成本)从总收入中区分出来,向办案机关提出清晰的核算意见,争取一个更为公平的认定。

说到底,技术永远在变,但法律保护的法益是清晰的。无论手段多么新颖,一旦触及非法获取、买卖、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这条红线,就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对于企业或个人,这意味着必须筑牢信息保护的防火墙;而对于不慎卷入此类案件的人而言,则意味着需要一位专业律师,帮你厘清复杂技术行为背后的法律本质,在每一个关键节点上,做出最有利的辩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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