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我接手过一个诈骗案,案子里既有主犯也有从犯。庭审前,当事人家属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主犯因为立功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而减刑,那从犯会不会跟着受益?说实话,这个问题在实务中蛮常见,但很多人第一次听到的时候会感到困惑。
在刑法中,主犯和从犯的认定不仅决定了罪名成立的性质,还影响到了量刑的基准。按照通行的量刑规则,从犯会在主犯刑期的基础上参照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好比参考一个“标尺”,主犯定的数值高,从犯就低一些;主犯的数值低了,从犯也会相应下调。
我记得那次开庭,合议庭明确了这点:主犯有立功表现和部分谅解的情节,刑期因此下降。从犯虽然没有直接享受这些情节,但由于量刑参考标准发生了变化,结果也客观上获得了更轻的判决。这是很多人没想到的链条效应。
这里的逻辑不难理解。从犯的刑期不是孤立计算的,而是基于主犯的刑期来做比对。比如,在量刑平衡中,如果主犯的刑期因为立功大幅下降,那么从犯在“主犯基准”的基础上,再叠加自己的从轻系数,自然就会得到更低的刑期。虽然从法律条文看,这并不是直接的法律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实实在在的结果。
换句话说,这是一个间接的影响——法律并不规定主犯立功从犯自动减刑,而是通过量刑参照体系,让这种影响潜移默化地体现出来。
对于这样的案件,辩护人可以兼顾两条线:一是关注主犯的辩护工作,努力促成其立功、谅解等情节,使整体基准下降,为从犯创造空间;二是围绕从犯自身的情况,争取更多的从轻要素,比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配合调查等。两条线结合,才能在宣判时将量刑压力降到最低。
我常跟团队说,办案像解锁一个多层保险的密码锁,主犯、从犯的辩护思路各自独立,但也可以在关键环节形成协同效应。当事人家属若能理解这一点,在案件处理中就会更有耐心和信心。
归根结底,主犯的量刑变动不会直接“传递”到从犯,但在参照量刑的体系下,主犯刑期的下降,是从犯获得更轻判决的重要窗口。对于确有协作关系的案件,辩护团队完全可以将这一点纳入整体策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